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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中共媒体治理体系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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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媒体往往是一个非常醒目的标志,反映着舆论的走向,折射着社会的变化。媒体之于社会,恰如神经系统之于社会,每逢风吹草动,必有征兆。鉴于媒体在舆论监督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重要性,有不少人将媒体誉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第四权力”,乃至直接称作“无冕之王”。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说过,如果由我来决定选择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美国社会对于新闻自由的尊重,让许多中国人媒体人艳羡不已。对于中国媒体人来说,媒体所能发挥的作用和生存空间受制于新闻不自由的现实环境,有梦想的媒体人只能酒后捶胸顿足,彷徨无助,不知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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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多以来,中国政府治理媒体的手段、方式,正在自成体系。所谓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如果把一连串媒体圈所出现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不难发现,“弹性管控,分而治之”的治理体系渐渐浮出水面。弹性管控是相较于僵化、简单粗暴、一刀切而言的,即对媒体报道的尺度和方式更加灵活,懂得对症下药。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周永康案前后的报道,不断地测试官方所能容忍的底线,从最开始时抛出周滨的名字,一路层层剥开,直到政协发布会一句“你懂得”,周永康案才逐渐水落石出。回看周永康案前后的整个过程,无论是报道的策略,还是尺度,都更加灵活,弹性空间更大。分而治之,则指区别对待党政(主要是党政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喉舌、市场化媒体等三种角色。党政机关的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同样属于党政机关,自然按照党政机关的要求来管理。喉舌主要是作为党政机关的传声筒,承担党政宣传任务,时不时会像市场化媒体那样发声。对待市场化媒体肯定不能像对待中纪委网站、《人民日报》、《环球时报》那样,否则不仅可能会招致反弹,而且十分不利于媒体的舆论监督,整个社会要万马齐喑,前景黯淡无光。十八大以来,作为党政机关一部分的中纪委网站成为备受瞩目的官网,传统的喉舌照常运作,只不过为了顺应时代变化,相继推出微信公共号,而市场化媒体只要不突破官方所划定的红线,基本上能够发挥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正因这样,“弹性管控,分而治之”的中共媒体治理体系逐渐成型。

鉴于中国国情的存在,“弹性管控,分而治之”的中共媒体治理体系仍然是不足的,至少离许多人心目中的新闻自由是有一段比较远的距离。弹性管控的实质还是官方主导媒体的运作,即使有弹性的空间,在没有《新闻法》的背景下,弹性空间有多大,往往受制于具体的环境,甚至得视领导人或者宣传部门的脸色行事,如同戴着镣铐在跳舞。分而治之虽然意味着市场化媒体有其自身的运作空间,但是政治红线的存在,如同悬在媒体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令人不安,不得不自我审查。可以这样说,没有新闻自由和保障言论自由的《新闻法》,“弹性管控,分而治之”的媒体治理体系仍然带有人治色彩,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很大,留有灰色地带。无论是作为党政机关一部分的媒体,还是喉舌,抑或市场化媒体,几乎都可以算作党政的附属,都有相应的政治级别和行政待遇。在新闻不自由的背景下,新闻理想难以为继,而经济压力又时刻存在,腐败和新闻敲诈随之出现。有政治级别意味着有特权,有特权则可以寻租。某种程度上讲,媒体圈时不时爆料出来的新闻寻租,其实是中国媒体圈的“原罪”。中国媒体行业从最初兴起之时便缺乏一套良好的游戏规则,官僚色彩明显,十分不利于中国媒体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近一年陆续发生的《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和本次21世纪网一案,都让相关人士越来越感到,中国亟须一部规范行业的《新闻法》。

曾几何时,新浪微博风光一时,微博反腐成为时尚,甚至有人寄予厚望,相信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新闻管制将随风而散,化为乌有。可是,随着网络风暴的开展,因造谣而被迫上央视道歉乃至遭受刑事责任的大有人在,新浪微博风光不再,折戟沉沙。作为回应,一种声音认为官方此举是为了防止造谣和诽谤。事实上,这种说法是根本站不脚的。世界上没有任何机构,没有任何人,能够保障自己的信息是永远真实无误的。如果说个人所传播的信息有可能失真是造谣,要承担责任,那如果政府的信息失真该如何自处?更严重的是,当越来越多的人担心信息失真而不敢发布出去,新闻自由将荡然无存,舆论监督的作用将会降到最低点。

相比于中国,美国的新闻自由有着较长的历史,或可为中国的媒体治理体系的变革提供某种参考。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所规定的“不得废止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的原则,被视为美国新闻法规的最高原则。1923年,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力的报纸《芝加哥论坛报》,因为报道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被后者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写道:“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美国新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案子。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此案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实恶意原则。所谓真实恶意原则要求,要求诽谤案件的原告必须证明所诉的报道出版者明知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可是,由于证明一个人内心的活动较为困难,所以当涉及到公众人物时,此类案件极少会胜诉,而这无疑为新闻自由竖起一座铜壁铁墙。当然,美国的新闻自由不是一点缺陷没有。因为真实恶意原则无从考证,所以某些不太严谨的媒体可以不负责任地报道,以至于会给社会造成负面效应。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于一些能够吸引眼球的新闻,往往大加渲染,甚至作出偏离真相的报道。1992 年,洛杉矶市发生震撼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死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大暴乱爆发的最初原因与新闻媒体报导罗德尼·金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一年前的深夜,假释罪犯罗德尼·金喝得酩酊大醉,在公路上超速飞驶,不顾女巡警提示,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很快,在警察的层层包围之中,罗德尼·金只好下车。可是,他不仅没有主动接受惩罚,相反还凭借着壮硕的身躯与警察贴身格斗,一度将四位白人警察摔得很重。迫于无奈的白人警察启动高压电警棍,仍遭罗德尼·金的强烈反抗,最终乱棍齐下,直到他主动告饶,事件方才平息。白人警察制服罗德尼·金的一幕被人拍到后半部分,没有了他的挑衅和摔倒警察,后来又经过KTLA电视台的删减,彻底将录像画面变成白人警察群殴黑人。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导致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一年后的陪审团认为白人警察无罪,因为他们在法庭审判看到的录像的完整的,因此才作出不同于绝大多数美国人的判断。判决结果公布的后,洛杉矶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悲剧由此酿成。换言之,正是因为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所做的不实宣传,才直接引发一场震惊世界的悲剧。对于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人来说,因为新闻自由所造成的社会悲剧,不得不令人深思,究竟有没有一套媒体治理体系既可以较大程度保障新闻自由又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新闻自由意味着新闻媒介独立于政府,新闻报道和评论不受政府干预,这对于时下中国来说,或许言之过早,不太现实,而这正是“弹性管控,分而治之”得以在一定时期成为中共媒体治理体系的重要原因。当新闻自由不太可能,即使中共有意重新定义新闻自由,更大可能是在“弹性管控,分而治之”的基础上进行增量改革。

假若中国未来的媒体治理体系,既能有像西方那样的新闻自由,又能保障社会的公序良俗,达到新闻自由与社会发展的良好均衡,无疑是最优选择。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中国未来的媒体治理体系能否二者兼备呢?我们不得而知,只能待未来历史验证,但是这理应成为中国媒体变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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