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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儿鬻女岂只是历史的倒退

珠海一对夫妻已有两孩,去年妻子意外怀孕生子,由于经济压力大,夫妻决定送人收养并收取了8万元。但因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两人分别以拐卖儿童罪获刑五年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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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生命都是一个奇迹该被尊重(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仅仅因为经济压力大,就卖儿鬻女,实在令人惊悚。我们知道,古代是有卖儿鬻女的,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曾言:“二千年来,卖儿鬻女,尤其是鬻女,早就成为过渡荒年的一个公认的方法。”

确实,钩稽史料,罄竹难书。学者廖保平认为,比如清光绪初年发生的“丁戊奇荒”,卖儿鬻女堪称猖獗,在山西赈灾的英人李提摩太称他“每天都碰到载满妇女去外地贩卖的大车”。山东青州“每有女在十岁左右者,得价便鬻”。在卖的过程中,买家左挑右选,十分苛刻,讨价还价,如同验货物:“闻有各女人领进,请端视,而买客或则嫌瘦,或则嫌病,或则嫌粗,纷论不已,一若看货讲价者。”

大灾之中卖儿鬻女,实属被逼无奈,“添粮不如减口”,与其自己和孩子都饿死,还不如让孩子找个地方逃命,自己也可以用这笔钱“养命”。官府尽不到救济的义务,只能对此不闻不问。更甚者,有的人插标自鬻,只期望哪位行善之人可怜他,把他收留,连钱都不要。

不过,也有并非灾年的卖儿鬻女或是典妻鬻子,很多时候也不视为违法。不过,也有并非灾年的卖儿鬻女,或是典妻鬻子,多数时候不视为违法,历史极少有禁令,鄙人寡陋,似乎只见《元史·刑法志》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之人子女者,并禁止之。”

何故?《孝经》里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连头发都不敢毁伤,就是因为在古代,子女就是父母的财产,子女没有支配身体的自由。

既然连自己的身体都不“属于”自己,自然谈不上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更没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婚姻权利。所以《礼记》中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按唐宋和明清法律,子女私订婚姻无效,父母订的婚姻胆敢违抗,杖以一百或八十的刑罚。

甚至,父母将子女典质或出卖于人,在情理上也是允许的,父母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西汉初年,汉高祖曾颁布诏令,“民得卖于”。又据《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买爵赘于以接衣食。”如淳注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曰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不承认个人的存在,个人从属于家庭,处于父系家长权力的支配下,就像父母的一个物件,可以卖来卖去,而孩子则要绝对服从。

但是,到了近现代,引入平等思想,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子女不再被视为父母的私人财产,哪怕是幼小的生命,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容侵犯权利。过去社会福利不健全,为保命卖儿鬻女尚存一丝人性;当下现代文明社会,仅为蝇头小利卖儿鬻女,人性何在,岂止是开历史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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