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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权力更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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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0月11日,新浪微博有用户爆料中国广电总局日前下达通知,余英时、九把刀的书全面下架,野夫、茅于轼、张千帆、梁文道、许知远等的书不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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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封杀劣迹艺人后,中国有关部门对文艺领域的又一次干涉。大众文化遭遇一而再再而三的“审查”,而所谓的精英文化、精品文化也面临“被肃清”的尴尬局面。有人批评审查制度“不进则退”甚至逻辑混乱:“国庆大片《心花路放》票房超8亿人民币,片中有车震也有嫖娼,有黑社会更有非法持枪,这样荒诞的情节居然能免遭审查的‘毒手’,实在难以置信。”

平心而论,审查者也并非无所不知的圣人,但审查是种权力,同时也是责任。不能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各种管理、审查、制订种种行业标准是政府行政相当主要的内容。只要送审者将自己的产品依程序送审,其中没有作弊行为,产品获得检查、审查者通过后,如果出现问题,此时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审查者而不应是送审者。说通过就通过,说封杀就封杀,先前通过,而后又封杀演员或不对观众公开说明、道歉,是典型的只要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做法,这种行政逻辑和思维,后患无穷。如前文提到的《心花路放》,剧情上确实有出格的地方,很有可能成为创作人员的劣迹把柄,日后若被秋后算账,那还真是无言以对。

审查通过之后的责任,仍由送审者承担,这种行政方式将使人无所适从,后果非常可怕。检查者公开种种标准、规定,既是让被审查者能按标准、规定生产产品、指导自己的行为,也是审查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文艺工作者对创作尺度的把控感来源于对审查制度的合理预期,随意打破这种预期,文艺工作者就有无可适从之感,更会悲观地认为“无法可依”,必然影响文艺创作的大和谐。别指望在这样的环境里会出现“百花齐放”盛况----因为不“依法”就无稳定,更谈不上繁荣发展。

已故的中国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赵丹临终之时还不忘提醒说:“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法治国家就应该将管理交给法律与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就像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文化艺术产品那样,在法律和行政的监督下,由创作者与出版社、发行商去把关,去对法律与社会负责。

审查制度确实需要转型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明确电影审查在实行“一备双审”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审查职权,将影片终审职能下放到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那么,电视剧何尝不需要“简政放权”呢?这里当然是两层意思:一者,审查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二者,过度审查是有害的。不仅扼杀创作能力与创意水平,也令市场走向僵化与畸形。尤其是在国际竞争中,“自我阉割”式的审查制度,令文化输出能力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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