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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应注重家庭改善和社会组织的配合

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笔者翻阅了一下该办法,确实如此前报道所言,应社会呼吁,将流浪儿童纳入了寄养儿童的范围,的确是一个进步。相比以往比较粗泛的规定,该办法还进行了细化,如寄养家庭的经济收入在当地需要是中等水平,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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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流浪儿童纳入了寄养儿童的范围,的确是一个进步。

家庭寄养模式的探讨,在我国已经长达近二十年。但实践及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一直进展缓慢。即使此次办法即将出台,但仍存在许多缺漏,最为显著的两点:一是原生家庭无法提供合格监护的儿童成长仍是缺漏;二是忽视了社会组织在寄养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说来,可以看看一些发达地区的实践工作。如英国,目前主要有3种机构进行寄养服务提供:地方政府提供寄养服务的机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寄养服务机构和志愿组织提供的寄养服务。政府在寄养服务中,既制定政策、提供资金,又直接提供部分寄养服务。由于英国有体系完整的社会工作体制,因此,在寄养服务中,社会工作人员是提供服务的基础。每户寄养家庭都能得到两名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支持,其中1名是专门针对儿童的社工,另一名则是针对家庭提供支持的社工。

而在香港,政府在儿童照料中只是负责提供资金、制定政策和服务标准、进行统筹和考核评估,具体的服务则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

而在美国,不只是有《收养与安全家庭法案》和《寄养儿童成功教育法案》等法律完善的保障,美国特别注重改善寄养儿童的原生家庭环境,因为美国儿童家庭寄养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儿童能够尽快与原生家庭再融合。对那些不适合回到原生家庭的儿童,福利机构会终止父母权利,让儿童自愿或通过法院程序接受收养。综上可见,「儿童利益最大化」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号上,从儿童成长角度而言,如在原生家庭无疑更好,但一旦原生家庭如果伤害孩子或是无实际监管人,政府也应及时为孩子寻求合适的安居点。我国寄养儿童一旦脱离原生家庭,往往很难再回去,这也和原生家庭被各方刻意忽略有关。从美国经验来看,改善寄养儿童的原生家庭也正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值得学习。

而且,成熟的寄养体系中,社会组织起着非常特殊且重要的作用。对于一包揽的政府部门而言,在监督寄养家庭上常有缺失是正常现象,因为政府的人力无法顾及到方方面面。但是社工更容易及时得到寄养儿童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生虐童事件,社会组织也往往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而且社会组织往往能够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很大程度上能弥补政府部门的不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由此看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重视和定位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这将会是家庭寄养制度不断发展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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