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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格森大陪审团不起诉的法律思考

三个月前,我曾写过一篇题为《弗格森暴乱的真相和思考》的文章,在那里我曾详细介绍过密苏里州弗格森镇的黑人青年布朗(Michael Brown)被白人警察威尔逊(Darren Wilson)枪击致死的过程、争议、随后的暴乱和由此引发的思考,在此我不再赘述。美国中部时间11月24日晚,当地检察官终于宣布了一项全美一直在等待的判决,圣路易斯郡大陪审团经过25天的取证,听取了六十多位证人的证言,在检查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两天的讨论,决定对八月初在弗格森镇开枪打死布朗的警察威尔逊不予起诉。

那么大陪审团是怎么回事,这个决定是怎么做出的,根据什么法律依据等,这些将是在本文中我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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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的继父(左)、母亲和家庭律师(话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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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警官受伤的脸部

首先谈谈大陪审团(Grand Jury)。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并不像案件陪审团那样为华人熟知,它为美国独有,其主要任务是仔细检查嫌疑人可能犯罪行为的证据后决定对其是否做出起诉,采取的方式是研究相关的证据和聆听证人的宣誓证词。和普通陪审团审理具体案件不同的是,大陪审团决定的是检察官是否应该起诉一个案件,只有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了,案件才会到普通陪审团那里。大陪审团在组成上和普通陪审团一样,由法庭在当地美国公民名单中随机抽签,挑中12到23位陪审团成员。大陪审团名单作为司法秘密受到法庭保护,弗格森这次也一样,坊间流传说有九名白人和三名黑人,但并没有得到官方的确认。最重要的是,审理弗格森案件的这个大陪审团在枪击案前就已组成,因此在挑选上并没有受到案件发展和舆论的左右。针对威尔逊警官,大陪审团检查了从最轻的过失杀人罪、到最重的谋杀等以下的各项罪名是否成立。

1)一级谋杀,出于个人动机而预谋杀人;

2)二级谋杀,见到被害人后心生杀机而故意开枪杀人;

3)故意杀人,在双方争执中故意过份使用了暴力;

4)过失杀人,在争执中非故意过份使用了暴力;

5)防卫过当,因担心生命安全而对手无寸铁的被害人防卫过当;

6)执行公务中过份使用暴力。

那么,都有一些什么样的证据导致大陪审团认为上述六项罪名都不成立呢?

1)事发时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警方接到一家便利店被两人抢劫的报警,威尔逊发现正在走在马路中间、妨碍交通的布朗和其好友恰好符合嫌犯特征,于是在命令他们停下来的同时请求增援。

2)依威尔逊的证言,自己即将下车时体重132公斤的布朗走过来,用力将车门关上,并朝他脸上打了两拳,他拔出了枪,在双方抢夺枪支过程中他扣了扳机,在车内开了两枪。

3)法医证实威尔逊脸上确有被打过的痕迹,肌肉与骨头均受伤。

4)威尔逊枪上有布朗的DNA,证明两人确实曾抢夺过武器。

5)车内搏斗时警官打出的第一枪击中布朗指尖,在警车内外和威尔逊身上都发现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证实了布朗半身进入警车的说法。

6)威尔逊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枪口是朝下的,与发生武器争夺的说法吻合。

7)对枪响后发生的事情当事人和证人们说法虽五花八门、差别很大,但法医证据显示,布朗中的六枪都是从正面打的,枪击的角度证明布朗当时正在朝威尔逊走或跑过去,否定了他从背后开枪的说法。按密苏里法律,警察在执法时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基于以上这些证据,大陪审团认为威尔逊警官当时的确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因此前述各项罪名都不成立,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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