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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沙尔利周刊》事件的思考

族群冲突和宗教冲突的背后往往有极其复杂的现实纠葛,现实诱发族群和宗教自觉,因为人总有找到直接因果联系的冲动。族群与宗教多大程度上被视为某种事件的“因由”,取决于社会的族群观念和宗教观念有多强大。因此,一名维吾尔人与一名汉人发生现实冲突时,很容易被双方甚至舆论延伸为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的民族冲突。这样的荒谬联系,是缺乏审慎推理(reason)的理性缺位,在一个不理性的社会这样的荒谬现象尤其普遍。现象与观念互动的另一方面,是观念塑造对现象的认知。观念的形成源于观念主体与地缘环境、历史变迁互动中的建构与自我建构,对现象(现实)的认知则是这种建构“影像”的投影。因此,历史上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才会为耶路撒冷争得你死我活。理解观念对现象认知的作用有利于建立规范性框架,这为解决争端提供方向指引、伦理原则。

在分析《沙尔利周刊》事件时,人们的第一反应是将恐怖分子与穆斯林群体联系起来,并将其强化为穆斯林群体对西方社会的挑战以及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对抗。这种关联联想之所以如此强大,当然首先是因为恐怖分子确实是个别穆斯林为了捍卫伊斯兰宗教“荣誉”和“价值”而作出的行为,其次在于西方人预设偏见影响了许多西方人对该事件的认知。对恐怖分子的谴责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但将该事件上升到宗教、族群和文明冲突的高度,究竟有多大必要性和现实性,则是值得追问的。因为不得不说,这样的联系的可靠程度究竟有多高,值得怀疑。赞成这种极端杀戮行为的穆斯林究竟占有多大比例?恐怖分子的这种阴暗心理或仇恨心理又具有多大代表性?在法国,至少有相当数量的穆斯林同样谴责这种行为,却缺乏让他们发出声音的足够机会,结果就是个体话语遭到主流舆论的裹挟和压制。

所以我们应该注意,在遇到看似族群冲突和宗教冲突时,我们应该克制自己贸然进行规范分析的冲动,不仅因为我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容易受到情绪的左右,也是因为我们对冲突原因复杂程度的估计可能远远不足。规范分析的结果常常是无休止的道德规训,然而这对于解决现实困境多少显得苍白无力,原因在于规范分析的前提是现实状况符合规范框架以及主体之间具有价值共识的基础。

如果这次事件确实反映出穆斯林群体与主流社会的冲突或者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冲突,我们也应该避免将这次事件简单定性为穆斯林群体的“恐怖主义倾向”或“反民主自由运动”,毫无疑问这种二元道德叙事将会模糊事件背后纠缠不清的现实纠纷。现实困境无法解决,悲剧也会再次上演。因为对“恐怖分子”来说,这些都是没有多少意义的道德规训(或价值审判)。何况穆斯林一向视这类规训为西方的“独断道德”。“恐怖分子”作出恐怖行为既可能出于他们所理解的“道德原因”,也可能是源自某种现实中的利益冲突,却以宗教或族群冲突的面貌出现。

在法国这样的成熟民主社会,群体冲突本来可以通过民主机制进行调节和缓和,但这次暴力事件显然意味着民主机制的暂时失效,而一旦该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那么意味着民主机制确实出现危机。在这次事件当中,“反民主”的标签显得各位刺眼。回到民主的定义本身,笔者认为,民主既是一种协调机制,也是一种价值理念。作为一种协调机制,它的前提就是默许内部多元化的异质单元的存在,即便是具有反民主倾向的“异端”,也被允许在这个协调机制内合法地参与博弈。而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民主本身就是多元的。民主不存在统一的定义,多元的民主价值需要它作为一种协调机制来自我修正与调节。某种观点或许正确,即不管伊斯兰文明是否有民主理念,也不管他们对民主的理念如何定义,这次事件的问题不在于“反民主”本身,而在于他们身处民主社会却没有遵循民主原则----采用暴力手段。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一种前提,即这种作为协调机制的民主制度具有多大合法性?如果“这些恐怖分子的态度在穆斯林团体中具有很高代表性”的前提成立,那么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应该是法国现存民主制度有多大合法性而非穆斯林群体是否应该遵循民主制度的问题。如果民主制度不具备足够的合法性,那么用暴力手段反对这种民主与用暴力手段反对专制本质并无区别(这里的“反对”是指纯粹意义上的否定)。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不在于民主制度,而在于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穆斯林多大程度上认可民主价值或者说由西方建构的民主价值。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引发众怒的关键在于暴力----这总能挑动舆论的情绪,尤其这种舆论情势所营造的充满暴力意味的“伊斯兰形象”总能增强法国人的国家认同和西方人命运共同体的自觉。西方舆论对恐怖暴力的谴责多多少少是基于西方文明的道德叙述,而部分舆论甚至也违反了西方本身的道德原则。毫无疑问,后者已构成舆论暴力,而前者所反映的道德规训无力的原因在于生活在西方社会的穆斯林群体有其独特的道德原则、价值体系甚至世俗传统而拒绝融入当地社会。这就是为什么那些“恐怖分子”杀死《沙尔利周刊》编辑后会声称“替真主报仇了”的原因----在他们看来,这却是一种道德救赎。

所以我们发现,其实问题根本在于,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是否适用于单一的制度、道德、法律原则?制度、道德与法律的设计又如何协调多元价值?外来移民对本地社会文化、制度等带来的冲击和造成的冲突长期以来困扰着西方社会尤其是殖民国家,因为两套异质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使得原来建立在单一价值体系上的规范性框架面临着巨大的真空和遭受了强大的挑战。在这个事件上,道德规训的无力,在于异质文明族群的对“价值独断”下道德原则的反感以及现实困境为破坏道德规训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更何况,许多看似大义凛然的“道德规训”本身就违反了道德原则。譬如对伊斯兰教及穆斯林的妖魔化。如果说恐怖分子的暴力应该遭到谴责,那么那些对穆斯林充满敌意的舆论暴力同样应遭到挞伐。很多人没意识到,缺乏理解和宽容的道德规训也是一种暴力,只不过它被群体无意识的道义激愤所掩盖。整个社会的不理性,模糊了“文明与野蛮”之间的界限。

如果恐怖分子所反映的消极态度确实具有代表性,那么意味着法国应该审视自己的民主制度和传统,以及从调和两种价值体系入手。在笔者看来,民主危机及两种异质价值体系冲突确实早已存在于法国及西方社会,这次事件不过是这些危机的外在表现。但无论如何,这次事件背后复杂的现实困境和观念冲突足以使我们认识到道德规训应该是审慎的,否则它只会激化矛盾而不能弥合分裂。对中国来说,亦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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