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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再上两会历程:能否推进民主自由?

北京时间3月9日全国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对媒体道言,“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

这几乎是石沉大海的新闻立法如今又重新提起,无不让被外界称为的“无冕之王”为之沸腾。然而,新闻法被重提,与之而来的是外界再一次陷入沉思:《新闻法》在中国是否可有可无?它的设立对媒体是否会限制过多的保障?舆论关注的是《新闻法》一旦确立,是否还有所谓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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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素来被外界冠以“无冕之王”的称号

其实,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新闻出版界及知识界提出的《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立法以来,相关的草案有诸多版本。但是一切随着中国的“六四”事件爆发而束之高阁。据称是中共元老陈云担心中共制订新闻法会导致政权失守,从而竭力阻止。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此后公开宣布当届常委会停止新闻法立法工作。1998年,李鹏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时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对外披露,“我国正起草《新闻法》。只听打雷,不见下雨。”往后的时间里,无论是中国的“两会”或是其他各项会议上便很少有人会提及制订新闻法。那些有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只有一部宪法可依,外界的民众、媒体人士也只能暂时把宪法当作新闻、出版法使用。

六十年风雨屡遭关山阻碍

中共在1979年年末之时,邓小平上台提出拨乱反正后,直到1983年前后就有新闻出版界及法律界、知识界的人士提出制订《新闻法》,前提就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制定具体法保障公民这些的自由,此后知识界人士及官方起草了多个法律草案版本,便于讨论和修改。当时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已提上了日程”,并“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新闻法的制定工作由1987年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牵头负责”。到1988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胡绩伟等人的主导下,新闻起草小组办公室已拟出了新闻法初稿,后来中国社科院和上海各起草出一部草案,提供各方人士讨论。1988年,由于赵紫阳等领导人的要求,中国新闻舆论监督也曾出现了一段“昙花一现”的好现象,比如1988年1月7日的270次列车火灾事故、1月17日黑龙江客货车相撞事故、

3月24日上海市郊火车相撞事故导致铁道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等事件,都在事发的次日或第三天就公开报道。广东省纪委还专门致函《南方日报》,支持该报对违法行为的揭露和批评。有的企业还给报纸设立“舆论监督奖”、“批评风险基金”等,这说明当时新闻立法恰逢其时,新闻舆论监督当时也势头很猛。

不过一切都随着中国的“六四”事件的爆发,进入到它的寒冬之际。但几乎与新闻法立法同时起步《出版法》似乎也同样遭受了被扼杀的命运。眼看1994年《出版法》就要呼之欲出,但因受到中共某些顽固元老的干预,《出版法》被指“政治不正确”被扼杀。江泽民执政中国时,曾提出“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四条;时任中宣部长的丁关根也要求“在宣传工作中,要帮忙,不要添乱;要唱响主旋律,不要搞‘噪音’。所以出版自由成为“敏感问题”,谁也不敢碰,又何谈《新闻法》的归宿呢?

到了胡温时代,每年人大、政协“两会”几乎不大听得到“不合时宜”的呼吁制定《新闻法》和《出版法》的议案和提案声音了。其实,回顾以往不难看到,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的不到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和监督权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像是殴打新闻记者、拒绝记者采访、破坏采访器械等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如何以法律的名义保障媒体新闻人的权益成为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也是那些“无冕之王“的期盼。

而这样的“期盼”一直被曾经分管新闻宣传的一位副部长的话下阴霾而隐忍着。那位副部长在1994年的一次全国新闻教育会议上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像是苏联东欧搞新闻法,弄得国家一片混乱。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

游走灰色地带的“无冕之王”

2010年7月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而名动一时。时隔两天,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而“仇子明事件”也被认为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曾有分析人士认为,新闻及新闻从业人员的悲哀就在这里,一面需铁肩道义,为他人、为公众利益奔走呐喊,一面党自己陷入类似陷阱时却苦于维权无门,于法无依。多年来,中国由于新闻法的缺位,这个被冠以“无冕之王”称号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仅依靠位阶相当低的部门规章获得些许保障。此后每每当舆论呼吁新闻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时,它始终被掩藏在虚无下。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外界经常能够看到,当下电视或网络上播放着某些媒体从业人员受贿,那些怕曝光的单位、公司用金钱物质诱使媒体人员放弃对真相的追求。特别是在去年中国央视遭受前所未有的“大地震”之后,本以“雾里看花”似的民众忽然看清楚媒体行业内是如何“运筹帷幄”的。以原央视财经频道的芮成钢为例,收受贿赂,出卖情报,要挟被采访的单位,“若是不拿钱出来,我们就曝光你们”的思想为所欲为。

有观察人士指出,这或许就是缺少《新闻法》的缘故,一方面,当被采访者以通过贿赂的形式要求不要曝光负面新闻,而采访者乐此不彼的接收财物时,假设被发现之后,却依然能“堂堂正正”的对外宣布,“我们之间无关系”;

另一方面,若被采访对象“刚正不屈”,倒可以按照刑法给记者安一个“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又或可以照民法通则治记者一个“诽谤罪”。总之,新闻一日无法,则仇子明们将一日不得安宁。

其实,在许多领域,正因为有媒体和媒体人的冲锋陷阵,公众利益也才有了一个看守人,尽管这个看守人自己是如此弱不禁风。革命年代,新闻与宣传往往是画上等号,一切服从于革命事业,自然矛盾较少,然而,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必须看到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包括新闻法在内的传媒管理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中国日后的改革、对市场经济发展都善莫大焉。

但是外界也有舆论认为,柳斌杰此次在重提《新闻法》是否是对现今中国媒体行业一个管束?

自由或不自由

不能否认,当下中国媒体行业内的新闻记者存在两大极端,有一部分极端的认为,应该需要有《新闻法》,这样不仅能够规范媒体从业的人员,也能整合新闻报道;而另一部分的极端则认为,中国不应有《新闻法》。他们以苏共为例,从戈尔巴乔夫提出的“批评无禁区”的口号开始,使当时的《真理报》成为发表不同政治观点的载体,其中就有开始出现否定苏共、否定十月革命的言论。1990年颁布的《新闻法》,取消苏共对舆论的控制,取消新闻社差制度,结果造成了极大的混乱。按照当时西方舆论界的说法,“苏联正处于反对自己历史的剧烈抽搐之中。”或许,苏联解体以及《真理报》在1996年的被迫停刊,使得中共在是否立《新闻法》之时产生犹豫。

但无关现实如何,说真话,寻真相是反映民众的心声,也是新闻工作的根本要义。如今,若现在制订一部《新闻法》会否不利于维护媒体权利,反而限制新闻自由?因为有人担心中国现在法制不够健全,会出现制定法律的初衷很好、但可能效果不好的结果,所以还不如模糊处理,逐步扩大新闻界的权利,让边界模糊化。对此有评论反驳称,中国的过去十年以稳定压倒一切。在新闻实践中,报纸揭露本地区的腐败被视为不利于稳定。让稳定压倒一切,就变成让稳定压倒了公平、正义。每个省、市都力图避免媒体暴露自己的矛盾和问题。2005年还取消了跨地区的舆论监督。其结果是,一边是腐败在蔓延,一边是揭露腐败的舆论监督在收缩。

别忘记在2008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后,为封锁消息,企业向到来的真假记者发放了数额不等的“封口费”,此事件引起人们对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生存状况的讨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封口费”事件凸显了新闻界自身也需要法律约束。而新闻立法不仅有利于保护新闻自由,也可防止新闻从业人员对权力的滥用。

其实,大众并不指望一部《新闻法》马上就能给中国的新闻界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是一个开端,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开端,就可以继续前进。立法充满了各种技术细节,立法的技术非常复杂,确实需要专家来做大量调研,做起草工作。但是如果再不启动,这个过程就会滞后更久,对法律体系的健全不利。

所以综上所述,有评论认为,中国现今若要制定相关的新闻法律,要参考国际上的法律,博采众长,当然这决不是说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新闻法》而言,也看不到英国美国的相关法律,因为他们没有《新闻法》。在参考法国、德国相关法律的同时,也要看丹麦、瑞典、挪威、俄罗斯这些国家,包括拉美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要考虑联合国制订的一些国际法,中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正在展示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负责任成员的形象,法治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不仅要强调中国特点的同时,也要靠近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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