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备受外界关注的高瑜案正式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高瑜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结果公布之后,迅速引来外界舆论的高度关注,而被告人髙瑜本人则表示将上诉。

髙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可见,髙瑜的七年判决虽然被推到了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最高上限,但仍然有法可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这个具有讽刺意味的严厉判决体现了今天一些极其难得的"依法治国"精神,应该也算是一种进步。
然而,也必须认识到,刑法在该条款之中也有明确要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其中"酌情"二字,就说明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瑜的相应处罚,应该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更轻一些才是。尤其是对髙瑜这么一个已经71岁的老人,中国又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尊老传统的国度,向来重视尊重老人。随然法不容情,但在今天的中国,刚好在大力推崇传统文化,司法判决理应对待老人适当宽容一些。同时,从司法审判的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对一个老人判七年,确实有点过了,因为这很有可能意味着她的余年将要在铁窗下度过,未免有些凄凉。
其次,当局指证被髙瑜所外泄的文件,是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俗称"九号文件"的名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其内容包括要求高校教师不许讲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等,被外界称为"七不讲"。事实上,早在高瑜发出这份所谓"七不讲"通报前,这一文件已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而且这份文件也看不出有什么保密的需要,更难说"情节特别严重",对髙瑜用重典显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政治考虑。同时,对中共而言,一个政党的文件在提倡现代化治理的今天如果仍然被搞的这么神秘,体现不出其现代性,在保密性泛滥的今天,如何在国家治理中更加透明,对已经习惯了黑箱操作的中共而言是一个巨大挑战。
最后,必须认识到,这已经是髙瑜第三次坐牢了。"六四事件"期间,即6月3日,髙瑜被捕,翌年8月才获释,1993年10月再次被捕,翌年11月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9年2月以保外就医名义获释。现在髙瑜第三次坐牢,并被判七年之久,对于中共来说,或许是发泄了心头之痕,但却更成就了髙瑜的名声。就像此前髙瑜的两次坐牢,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她却获得国际上颁发的"自由金笔奖"、"新闻勇气奖"、"吉耶尔莫卡诺新闻自由奖"、"记者无国界新闻奖"、"全球二十世纪新闻自由英雄奖"等,高瑜显然不怕坐牢,相反她在海外的声望倒是在一次次的判决坐牢中不断积累,不断被提高。
几年前的刘晓波案就是如此,在中国异议人士中并不特别出彩的刘晓波,因为发起签署《零八宪章》被治罪判刑入狱,结果却因此而更加提高了刘晓波的国际声望,让刘晓波得了诺贝尔和平奖。有评论认为,对中共而言,其实可以说是这种过激的反应,在某种程度上送给了刘晓波一个诺贝尔和平奖。推彼至此,也是同样的道理,为了避免在国际社会引发后续的尴尬,也为了执政党的现代化形象,中共没必要对髙瑜用重典,因为这样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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