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持「袋住先」的论据中,有言论认为政府现在提出的方案包含了「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那是一项人权。 若泛民主派议员拒绝「袋住先」,令政府方案不获立法会通过,那是剥夺港人的投票权,就是剥夺了港人享有基本人权的机会。
这说法看来合理,甚至是对泛民主派极严厉的指控,但却存在致命的错误。 这说法错误地把选举权这政治权利说成是可以分割成各个独立运作的部份。 选举权包含起码投票权及参选权(或被选权)。 若公民只有投票权但参选权却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那投票权是否还能称为投票权,实存在极大疑问。
投票权的作用是要让公民能按自己的自由意志选出代表他管治社会的政治领袖。 若公民只有投票权,用一个极端的例子,如只有一名候选人,选民行使的投票权,已不再是投票权,而变成了确认权或否决权。 惟有公民也同时享有参选权,那才能保证选民在投票时是有真正的选择,也只有这才是真正地行使投票权,选民能按自由意志选出属意的人为政治领袖。 投票权与参选权要整合在一起,才构成真正及整全的选举权。
举一个例子,若一部汽车有车架及四个车轮,但却没有了引擎,那还是一部汽车吗? 外表看来,这物体有汽车的外表,但却完全不能发挥汽车的功能,让人可以利用来把他由一个地方运去另一个地方。 只有投票权但没有参选权的选举权,就好像一部没有了引擎的汽车,因不能发挥选举权应有的整全功能,让选民按自由意志选出政治领袖,根本不能算是选举权。 能让选民有真正选择的选举安排,就是那不见了的引擎。 投票权割离于参选权,并不构成一项人权。 只有投票权与参选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整全的选举权。 现在不是泛民主派否决政府方案剥夺了港人的选举权,是政府提出的方案由一开始就没有尊重港人的选举权。
投票权与被选权不可分割
有意见可能反驳说,政府方案规定一定要有两至三个候选人,并不会只有一个候选人,选民仍是有选择,故投票权本身仍是有意义,因此我上述的例子并不适用。 但以现建议由代表性那么狭窄的提委会提名,又要得到过半提委支持才能成为正式的候选人,选民是否有真正的选择呢? 得到相当选民支持的参选人仍有很大的可能性,因得不到过半提委支持而未能出闸,令选民在行使投票权时根本无从选择。 一切仍是取决于能左右过半数提委会委员的政治力量,也就是北京政府。再用汽车的例子,那有四个车轮及车架但没引擎的物体,现在加了装置让它可被马拉动,那起码能发挥车的功能,把人由一个地方载到另一个地方,但这能否已把那物体变成了汽车呢? 当然不可以! 那是一辆形状怪异的马车,但却肯定不是一辆汽车。
这也是现在有些支持「袋住先」的论调,说只有投票权总比甚么也没有好。 这就好像说有一部奇形怪状的马车总比甚么也没有好,至少它可以把你由一个地方载到另一个地方,而你不用走路去。 但问题是在现代化城市如香港的道路,出现这样一部奇形怪状的马车,马车车主虽可以去到他想去的地方,但可预见必会带来交通大混乱。 只是有了投票权,未必一定令制度比以前民主。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先有了投票权,以后就有可能会带来改变,让参选权最终也会受保障。 这也是为何这方案叫「袋住先」。 再用那辆被称为「汽车」却实在是一辆奇形怪状的马车为例子,为这物体装上了马拉车的装置,车能动了,但这物体会不会有一天变成真正的汽车呢? 可能会的,那就是当人们再不能忍受这部奇形怪状的马车而要加装引擎令它变成一部真正的汽车。 但那不会自动发生的,若开始时有人不想为它装上引擎,将来他又为何又会愿意呢? 到最终还是要由努力去争取才有望把它变成真正的汽车。 最终我们还是要努力争取才能有真正的选举权。 那现在为何要容忍此四不像的怪车,此四不像的投票权?
简单说,选举权一定要包括「一人一票」的投票权,但有了「一人一票」的投票权不等于就有了选举权或部份的选举权,因投票权必须与被选权整合在一起才构成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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