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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港普选拥最终决定权

香港民主派质疑提名委员会制度,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18日发表评论文章,强调中央对香港普选拥有主导和最终决定权,基本法已规定香港普选须由提委会提名和选民普选两个环节共同组成,没有提委会就没有香港普选,实行普选须遵循提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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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在该篇题为《提名委员会提名程序民主公平公正》的文章提到,普选是香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中央对香港普选拥有主导和最终决定的权力。而香港普选的目标、发展进程、时间表、实施办法等都是由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定的,其中提委会的设置是香港普选的一大特色。

饶戈平指出,提委会制度是专为实施特区行政长官普选而设计的,既要实行“一人一票”普选,保障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又要保证竞选人为“爱国爱港”者,而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委会产生候选人,则是基本法所确定的最民主、最稳妥的办法。

饶戈平续说,该委员会由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代表组成,其民意基础远超过任何一个政党、政治派别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名”,体现了均衡参与、协商民主原则,有利于避免政党竞争提名所造成的社会对立,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宪制危机和民粹主义。

饶戈平强调,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是由提委会提名候选人和选民普选两个环节有机结合、共同组成。提委会构成香港普选制度的一部分,没有提委会,就没有香港普选;实行普选就必须遵循提委会制度。

至于提委会的民主程序,饶戈平指,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可具体包括四个要点:一、联名推荐(入闸阶段)设上下限,有利于确定合理的参选人数,在5人至10人之间,降低了入闸门槛,有利于报名参选者入围;二、提名阶段实行无记名秘密投票,保障提委自由表达意志,也可消除香港社会对提名程序受到操纵的担心,从而有利于增强提委会的公信力;三、每名委员可投2票至N票,可有效顺利地产生2名至3名候选人,供选民投票时比较选择,充分体现提名制度民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抑制策略性投票,更好地彰显机构提名的性质;四、行政长官候选人为2名至3名,均须得到全体提名委员过半数支持,得票较多者成为候选人,不过提名办法针对一轮投票后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将在本地立法阶段做出明确规定。

饶戈平在文章最后说,事实表明,普选法案规定的提委会提名程序切合香港实际情况。所有符合法定资格者都可以平等地向提委会争取提名、获得提委会同等考虑,没有对被选举权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提委会所有成员在参与提名时具有同等权利,提名结果能够反映提委会的集体意志。整个程序明确、可行,有利于顺利产生正式候选人,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提名制度,是香港历史上最民主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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