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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船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6月6日,“东方之星” 遇难人数已经上升至396人,14人生还,仍有46多人生死未卜。客轮打捞工作进入尾声。虽然人们那么期待奇迹,但理智告诉我们现实是如此残酷。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还没有定论。但6月2日上午,中国气象局专家组宣布,“事发时段当地出现龙卷风,风力达12级以上”。

如果“东方之星”的倾覆确由龙卷风直接造成,它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又能得到哪些法律救济呢?

首先,龙卷风是难以预测的。龙卷风预报是世界性难题,即使在每年都会爆发1000多次龙卷风的美国中西部的龙卷风走廊,也难以对龙卷风的发生进行预报----2013年5月20日发生在俄克拉荷马州首府俄克拉荷马市郊区穆尔的龙卷风造成91人死亡、233人受伤。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针对龙卷风的预警,只有多普勒雷达可以捕捉到它的信号,这次距事发地最近的雷达位于100公里的荆州市区,因而很难预报本次龙卷风。

其次,龙卷风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难以避免的。如果“东方之星”当时的确遭到龙卷风的袭击,可以说那么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尽到怎样的努力,都难以阻止倾覆的发生;而一旦倾覆,458名乘客全都将面临灭顶之灾,难以幸免。

再次,龙卷风的灾难是难以克服的。1956年9月24日上海曾发生过一次龙卷风,它轻而易举地把一个22万斤重的大储油桶“举”到15米高的高空,再甩到120米以外的地方;在如此威力的龙卷风面前,一叶飘荡在宽阔江面上的“东方之星”是无力的,无法与其抗衡,也无法战胜和挣脱它的魔掌。

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这在法律上有一个专属名词----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理上讲,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将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对于“东方之星”来说,客轮已在客观上不可能再运送旅客至重庆,双方的客运合同被迫解除;不可抗力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如“东方之星”财产投保人可以因此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而办理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客运保险合同的乘客们(或他们的亲属)也可以据此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而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自然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全力以赴控制、减轻和消除此次事故引起的严重危害,指导规范救援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灾难的发生令人悲恸,而伤痛的抚平离不开法律的规则之治。“东方之星”的倾覆是一场不堪承受的生命挽歌,但透过泪水,我们应该坚信,总有一种力量在默默前行,即使她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即使她只是救济的一种途径,但是法律,她一定是我们所能依靠的最有力的保障、所能信赖的最诚挚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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