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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建制:组织视角下的中国政治

福柯说过, “权力的法律结构总是迟于权力事实本身”。近日,中共中央终于在党组制度运行了七十载后,正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即便它没能成为朋友圈里的“大新闻”,但仍然是关乎中国政治未来走向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根据中共官方的界说,《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核心举措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

从《条例》中把“党组”界定为“领导机构”并“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看,这种显着地强化党组权能的态势,显着地不同于1980年代邓小平所提出后来又中断了的“党政分开”的权力逻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习近平在党政关系问题上显然并不想沿袭邓小平的政治方略,但是不是会如坊间所担忧的那样,习近平会把中国政治带入曾导致了巨大的政治灾难的毛泽东时代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模式中去呢?

目前,我们还无法就此得出确定的结论,不过,倒是可以找到理由来对抗(如果是不能完全排除的话)这种可能性,一方面,《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这与毛泽东当年大搞的“第一书记专政”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划清了政治界限,尽管最终究竟能不能落到实处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也无法一下子就能得出必然悲观的结论;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尚不能排除一条不同于前两种模式(悲剧的毛模式和夭折的邓模式)的“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即一种与混合所有制模式(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党政混合式治理模式(上层建筑)。

任何稍有理智的人都不会愿意眼睁睁地再次陷于同样的灾难境地,前进是唯一明智的出路,后退只有死路一条,没有理由怀疑习近平不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如果我们踩在“国情”的大地上、回望“历史”的长河、打开“组织”的视角,那还真就不得不对党组建制发生一种谨慎而必要的“同情之理解”,尤其是在当前“团团伙伙”暗流涌动、山头主义阻断政令的情势下。

20世纪的中国有两个主题词, 如果说一个是“革命”,那么另一个就是“组织”,人们对前者说得多,对后者却提得少,或许是因为习焉不察吧,我们都知道,“组织”基本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同义词,例如,“终于找到组织啦”,“服从组织安排”,“要相信组织”,等等。但是,“组织”却生动地体现了近代中国变迁的深层逻辑,是我们理解历史、洞察未来的一把钥匙。

1911年的辛亥革命,并没有翻开新的一页,它的象征性远大于实质性,其当量大约相当于一场军事政变而已。袁世凯也好,蒋介石也罢,都只是历史的接盘手,而非“创造性破坏”的开拓者,也就是说,他们的军事、行政、议会(政党)等基本上是传统的宗族结构的简单延续,即是由传统的私人情感链条(血缘、姻亲、同乡、师生、同门、盟兄弟等)来组织的。但是,这种传统的组织方式带有自身的内在局限:即严重的私人化、裙带化、派系化和地方化等排他性特征,“山头主义”(“我的下级的下级不是我的下级”)和“地方主义”(离心势力和割据状态)造成了阀中有系、系中有派、各自为政、互不统属。中国成了“一盘散沙”(孙中山语)、“沙聚之邦”(鲁迅语),又如中华民国大总统徐世昌所说:“旧基础既倒,新基础未确立,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无一定建设目标,无共通之更新理由。”梁启超在1913年也说过:“惟见亚细亚大陆东部有二十余部落,各部落之中又有小部落。”正是这种离散状态(“半封建”)在客观上和战略上,不仅便利了西方列强的在华利益(“半殖民地”),也给日本鬼子侵华的留下了空档,当然,这也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中共红军的发展壮大的提供了空间。

在当时这种特定的历史情境中,“革命”的内涵中占据优先地位的不是以“个人”为轴心的现代性秩序之构建,而是以“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为轴心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其实,这不仅是反抗列强民族压迫(民族主义)、解决黎民苍生疾苦(民生主义)的前提,也是宪政民主和人权(民权主义)的隐含前提。用福山的关键词来说就是,被强行卷入全球列国体系的当时的中国首先不得不要完成“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国家能力(state?capacity)”的任务。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特定历史阶段和一定限制范围之内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是具有自身的历史合理性的,尤其是在遭受过列强蹂躏和日本侵华铁蹄之苦的中国而言,这一点恐怕没人能证伪。

因为儒家传统的宗族式组织形式恰恰是国家陷于“一盘散沙”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实现四分五裂、上下不通的中国的统一,就需要一种新的团结形式或者说组织形式,如法国组织社会学学者米歇尔·克罗齐(Michel Crozier)所指出的,所有重大变革,比如西方的工业革命、阿拉伯世界8-9世纪的奇迹、15-16世纪的西班牙、16-17世纪的瑞典,等等,实际起作用的是“组织性的集体能力的建立”,发展都是建立在行动中对新能力的发掘和获得的基础之上的:这些能力是沟通能力、交换能力、推理能力,还有这些能力所带来的新的集体行动形式。“现代政党”这一新的组织形态便成为了惟一可以冀望的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主体”。

但是,由于“无势政党”(欧美政党模式)在民初的试验中已失败于军阀势力,那么“有势政党”----拥有自己的“党军”的列宁式政党----便成为不二之选,但这也造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后果:即不管在时间上、还是在体制上,都是先有“党”后有“国”,不管是当时掌权的中国国民党,还是后来掌权的中国共产党,都是“党-国体制”、“党天下”,“党”与“国”完全同构为“一”,有“党制”而无“国制”(state)----即只有领土意义上的“国家”,而无建制意义上的“国家”,如果后者最终能够得以诞生的话,那也无法改变“党”作为“国”之母体这一历史性特征。

中共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最终赢得了政权,尽管不可能绝对消除权力斗争的因素,但大致来说,左右着的毛泽东的神经的毕竟还是“帝国主义”(至少在毛泽东的想象和话语中是如此)和“山头主义”这两大势力,把“一盘散沙”的中国组织起来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垂直到底、横向到边----是毛泽东的“命”----结果却被其反噬,如美国组织社会学家W·理查德·斯科特(W.Richard Scott)所说的“(组织)被认为是当代社会许多最严重问题的根源”。邓小平在“中美和解”与作出“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长期主题”的战略论断的新的国际形势下所提出的旨在解决“党的一元化领导”之弊病的“党政分开”模式也因“八九风波”而中途夭折。

如今, 中共这一始终未能有效解决的根本挑战又摆在了习近平的案头,“政令不出中南海”、“非组织政治活动”若隐若现、“独立王国”绝非一时一地,恐怕是今次作为“政治规矩”的《条例》出台的最直接动因,北京大学教授潘维所指出的“要警惕共产党的国民党化”也绝非危言耸听,其实,我在两年前的文章《中国怎么办(中)----未尽潜能的邓小平时代》中也指出过这个问题,所谓“国民党化”,无非指的就是国家权力的家族化、裙带化和山头化,如今还多了一个“海外化”,中国共产党现实地存在着“名存实亡”的危险。这恐怕也即是习近平所主持召开的审议通过《条例》的政治局会议中所强调的“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之内涵所在。

不过,坊间对中国共产党会否借此进一步“集权”而威胁到当下中国缓慢演化的社会正常化和良性化进程的担忧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实践的粗糙性(包括任性),总是与理论(包括作为政治规矩的法规条文)的完美性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最大可能地避免坏的后果,而促成好的成果的到来,应该是包括执政者在内的“我们”当前及今后共同努力的方向。有人可能会觉得,“我们”说得多么一厢情愿,但事实上,“我们”的确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而且,惟有凭借一个上下左右的合作主义的框架,才能通过不断提高中国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而最大可能地避免政治灾难来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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