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8个月后,7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中国最大“老鼠仓”案----原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马乐一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已是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的第三次抗诉。那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味着什么?法院判了,检察院却说不,奇怪吗?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罕见”三次抗诉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其主要理由是,“从法律上分析,目前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故结合本案的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通俗地讲,就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马乐的判决“过轻”。
对此,广东省检察院也表达了支持态度,认为马乐的犯罪行为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是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广东省检察院再次表达了反对意见,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并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同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马乐一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会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吗?
抗诉,是中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针对一审结束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也可要求上级法院二审。此外,针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裁决,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法院启动再审。
那么,此番由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法院系统会如何应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法院对于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三种:维持原判;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错误或者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据《北京青年报》旗下微信号“政知道”7月8日引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虽然大家对于检察院抗诉不是很熟悉,但实际上,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抗诉案例都在几千件以上。公开数据显示,2011到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7,776件,其中改判6,223件。
7月8日上午,马乐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得而知。
“判轻”要抗诉 “判重”检察机关也监督
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但是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法院可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
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马乐一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轻”了,从而提出抗诉。不过对于法院“判重”的情形,检察院也要抗诉。最高检2014年9月发布的一起刑事抗诉指导案例便属于这个类型。
该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沈某某、胡某某、许某是未成年人,都曾因抢劫罪或者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在成年人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几个未成年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5年六个月和七年,检察院以原判决量刑偏重,不够成累犯等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中,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为四年、五年六个月、五年。
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仍然少见
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虽然不少,但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案例仍然比较少见,曾有舆论分析指出,“以往,最高检大多扮演幕后的角色,比如他们复查疑案后发现有明显疑点,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般会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最终由下级法院启动再审。”
除了马乐案之外,最近一个可以公开查询到的案例是陈满案。
1992年底,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放火被公安部门收监。1999年4月,被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陈满减刑到无期徒刑。
2014年2月,律师将申诉状递交到了最高检的申诉大厅。一年后的2月10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复查后认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2个月后,最高法发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浙江高院审理该案。
最高检要形成“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
分析指出,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抗”,抗诉是法律赋予最高检的职权,也是一种正常的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手段对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9,378件。
2015年6月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曹建明代表最高检“发声”,他指出,要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逐步形成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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