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时间8月24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但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可能面临“牢底坐穿”。
巨贪或将面临“无底牢”
中共官媒《新京报》社论认为,鉴于有些贪腐官员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处死缓,那就有减为无期徒刑、进而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重见天日了。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为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有评论称,像谷俊山这样的巨贪,今后可能难以再通过死缓、无期、减刑的方式接受刑事惩罚。等待他们的结局,将是老死在监狱。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并不是中国的刑罚体系中新增了一种刑罚,而是在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双重背景下,启动了以贪腐犯罪作为突破口的终身监禁措施,
这一拟修订内容除了会严格控制司法腐败的出现之外,也被认为与“严格和控制适用死刑”相关联。
据资料显示,早在2011年修改刑法时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时,就曾有过引入终身监禁的建议。
未来,这一措施是否会适用到更多的犯罪中,尚有待观察。
终身监禁在中国立法中从未出现过,首次引入这一概念即以贪腐犯罪为突破口。
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出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一些案例,利用人脉或者钱权交易,得到了过多的减刑。
比如典型的“张海违法减刑案”。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海利用假立功材料及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两次获得减刑,于2011年1月被释放。
多种现象表明,后期的司法腐败其危害性,可能会让本来的反腐攻势功亏一篑。
已有声音称,反腐阵线应该向“笼子”转移,转到大后方,对暗箱操作的种种监狱腐败进行打击,对司法漏洞进行修补。
反腐不能只重视把老虎送进“笼子”,还要注意怎么关好“笼子”,不让老虎利用关系跑出来继续有恃无恐。
想在根本上抑制腐败的出现,需要从制度开始,切断腐败的源头。因为表面上“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于死刑,能给罪犯强大的心理威慑,但是司法腐败的危险仍然存在,故而开辟反腐新战场,重塑司法权威是当务之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