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扬州市江都法院公布该院近一年来审理的和老人相关十大案例。多年前,江都一对好心夫妇领养了一个儿子并将他抚养长大,后养子育有一儿一女。去年8月,养子不幸去世,而其子女以隔代为由不愿赡养爷爷、奶奶。失去生活支柱的老人无奈之下将孙子、孙女告上法庭。
扬州江都年过8旬的吴江夫妇,在1958年收养了吴海生并将其抚养成人。后来,养子吴海生结婚,并育有一儿一女分别取名为吴理、吴冬。吴江夫妇年纪越来越大,吴海生也一直对两位老人尽赡养义务。
去年8月,吴海生不幸去世,而其子女吴理、吴冬两人却以父亲去世,他们为隔代亲人,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两位老人的生活开销。因吴江夫妇年事较高,无经济来源,且患多种疾病,孙子、孙女拒绝赡养后,夫妻俩生活陷入困境。后经多番协商未果后,吴江夫妇无奈之下将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上,作为被告,吴理、吴冬辩称,父亲吴海生去世后,其与两原告的赡养关系自动解除,故对两原告不存在赡养义务。
不过,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儿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吴江夫妇因其养子已死亡,要求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江都法院判定,吴理、吴冬两人按当地生活标准及扣除政府补贴金之外,分担吴江夫妇的生活费用。另外,法院还判处吴理、吴冬两人分摊两位老人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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