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律师浦志强被审,有媒体将此事与言论自由联系起来。在此之前,中纪委网站发表文章表示,“入党就意味着放弃一部分自由”。两者都谈到了“自由”这一高频和敏感的话题。有分析认为,中共是为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目标而进行自我约束,以实现政治公共属性的初衷。再加上中共的社会主义契合集体主义,与西方所认可和推崇的个人主义难以相容,对自身党员和容易扩边的更大范围内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也就有较强的动机。

“自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标签,但在中国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
不过,中共的这一做法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毕竟,西方相对较为松散的政党对其党员可没有如中共这样高标准的要求和严格的限制。这两件事两次反映出中西在“自由”这一概念上所存在的巨大分歧。中国的存在和实践方式,或许会对西方引以为傲的“自由”等“天赋人权”思想构成挑战。
被争论和误解的“自由”
首先需要承认,“自由”这一概念虽然已是人类社会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但是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对它的理解又千差万别。如果从最纯粹的字面上来看,“自由”与英文翻译的“freedom”都可理解为一种完全自主的、不受控制的状态。这可能是大多数普通民众所理解的“自由”。但是,在哲学、政治和法律层面的“自由”却非如此。
康德所理解的是在自律意义下的自由。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对“自由”的定义是,“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法律和政治层面的“自由”是指由其保障的个人或组织所具有的一种权利,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
可见,普通人与特定群体和领域所理解的“自由”存在一种差别。前者多指不附加任何条件,后者则相反,还需要受到个人意志、他人和社会层面的约束。这种定义,是对“自由”本初概念的限制,或者说是曲变。如果仍然将这种已经有所变动的“自由”概念仍然称为“自由”,就会有所偏差,不够准确。如果进而将这种“自由”概念不加解释框定地向社会大众广为宣传,很容易让后者产生误解。这种宣传做法本身的背后动机就应被怀疑。
自由:从丛林法则到个人权利
在普遍理解中,“自由”是一种权利,称为“自由权”。这有两层面涵义,一是在自然法层面,是一种自然权利(中国又称之为“天赋人权”)。其解释是,“自由”是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
二是在成文法层面,称为“人身自由权”。其解释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其内容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政治自由、信息自由等。
除此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曾经提出著名的“四大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得到较为广泛的传播。这些概念有体现为“自由权利”的迹象,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更像是一种针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的心理和精神号召。
可以认为,成文法层面的“自由权”脱胎于自然法层面的“自由”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意识。“自由”的本初概念晋升为一种“权利”,成为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物品”。有从“积极自由”(可以做任何事)向“消极自由”(免于强制和干涉)转化之势。同时,作为一权利的“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的“变曲”、付出了一定“代价”,也就是从“可以做任何事”到“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那么,为什么其概念会发生这种变化?为什么要受到限制?将这种受限制的“自由”称为“自由权”是否准确无偏差?
漫长的战役:“自由”之争
事实上,自然法层面的“自由权”,是一种“自然法则”,或者说是“丛林法则”。所有包括人在内的动植物都释放自己的最大能量,求得生存与发展。而“自由”就是将其实现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在“自由”的法则条件下,才能物兑天则、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虽然以今人的视角看起来会显得不公正、无情,甚至是残酷。
体现在人类制度中,缺乏自由的社会往往会僵化、停滞,完全自由化则成为“丛林社会”,而当下先进文明社会无不是遵循实践着适度有序的自由,以理性和法治为框架。与自然法则下其他大多数物种相比所不同的一点是,人类是一种群居性物种,全球化整合后其成员数量甚至达到数十亿。这就要求对自然法则做出大幅度的变更,甚至是另起一套才行。作为自然法则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之一,“自由”在人类社会中也具有着基础性的地位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巨大的文明发展成就,就证明了这一点。
假设有这样一个过程,从个体单元到进入群体社会。从完全的自由到受到他人和社会制约的“自由”,是一个得到逐渐失去自由但收获“权利”的过程。不过,随着其进入社会程度越深,其自由和已得的“权利”反而可能会同时减少。比如,个人加入某个政治组织,需要放弃很多特性并表现出很多共性。正如中纪委文章所说,入党则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在另一方面,进入社会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去自由化”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个规制自由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谨防的一点是,完全地失去自由。这对个人和社会来说皆非幸事。也就是说,需要通过某些设计维持一种动态且有区别的相对自由状况,使其避免两个极端,即完全自由和完全无自由。人类社会中在认知层面长期存在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争,目前最新的定义是“新个人主义”或“新自由主义”与“新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之争,也需要放在这一背景下来理解。那么或许这时就能看到,两个主义都有其合理之处,需要相互补充而不是水火不容。
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新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一边明显占据上风。这可以理解为对持续数千年制度僵化、发展缓慢的历史的修正,只是有些矫枉过正之嫌。在中东北非等地发生的“颜色革命”及由此导致的混乱局面,就说明了这一点。
“自由权”源于自然还是社会?
现在再回到前面提到的假设。这个假设其实只是一种认识方式。“新自由主义”阵营权威人物美国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理论就建立这一假设之上。他认为,每个人在“原初状态”(theoriginal position)中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他们都拥有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与其他人所享有的同等的基本自由不相冲突。
其实还有另一种分析方式,也就是本来不存在这样的“原初状态”,尤其是对自出生起就一直存在于群体社会之中的文明时代的人来说。毕竟,认为个人在进入社会之前可以做“任何事”不太现实,即使是在进入社会之后以不伤害他人为原则去做“任何事”也有可能导致已知或未知的消极后果。西欧等地区所陷入的“高福利陷阱”一定程度上也与之有关。
或许应当认为,群体社会中的个人的“自由权”仍然是一件私人“物品”,但是需要在群体社会中才得以实现。而且,其实现需要遵循一个从无到有的渐进过程。个人的欲望很多且永难满足,是个人的需要自身努力争取的自由。社会不该为此负完全责任,但应提供一定的帮助。社会正依赖于个体的贡献取得整体进步,这种整体进步反过来又能更多地服务于个体。
此前曾有文章《习王联手行动 访美前“密谋”党建》提及,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第六层的“自我超越的需求”。
马斯洛的理论说明了基础性需求相对更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性,其实也暗示着人的需求的满足需要有一个过程,应该且必须是“渐进式”,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休克式”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国民需求空间巨大而国家资源力量有限,显然不能够同时让所有人的需求完全满足,那么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就是自下而上,先满足其生理需求,进而逐次有条件地满足更多的需求。可以发现,这种形式与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形式比较相似。就此来说,中国的实践会是对西方模式的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与建立在“原初状态”假设基础上的“自由权”认识容易导致偏激的个人主义倾向不同,在否定“原初状态”基础上的“自由权”认识则容易导致偏激的集体主义,导致出现以整体利益为由对个体的过度侵犯和伤害。即使认可后一种理论认为“原初状态”的假设不准确,从实践层面的视角来看,这种假设虽然导致一些问题,却依然是一种杰出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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