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人工繁育“国保”动物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声明:本文转载自 「澎湃新闻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4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有利于物种保护及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文章配图

国宝大熊猫。《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有利于物种保护及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澎湃资料图

草案还规定,只有因物种保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时,才可采用野外种源,并遵守本法有关特许捕猎证的规定。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种源。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草案同时规定,对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再实行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

此外,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草案也做了修改和说明。草案一审稿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同时规定相关经费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予以补助。

不过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规定涉及正在进行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且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是否属于政策性保险,本法如何规定,建议再做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有关地方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