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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官方:不存在殴打行为遭吴良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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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吴良述被打事件的联合调查组今日(6月7日)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称,法警确有滥用强制手段,但事件中的伤害行为发生在一分钟之内且无伤害故意,法警所为“不属于殴打行为”。上述结论遭吴良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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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16时36分,广西新闻网发布《南宁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消息称,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

上述消息称,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上述消息称,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上述消息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为此,联合调查组提出五点处理意见:一是青秀区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是青秀区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三是南宁中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四是青秀区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五是青秀区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6月7日晚,吴良述律师通过财新网对此调查报告进行回应。他指出,事发当时,“一个向后搬弄我的身体,一个抢,还把我踩在地上,我的胸口还有脚印,衣服上也有脚印,手上三处地方有血迹。他们还把我的裤子撕烂,就剩裤衩”。

就自身亲历和上述初步调查结果,吴良述律师质疑称,“如果这不算殴打,那什么是殴打?”

针对南宁官方的初步调查结果,吴良述发表三点声明称:“第一,法警殴打我本人是钢铁般的事实!”

“第二,在场的该法院蒙姓纪检组长等几位法官在场没有任何劝阻是钢铁般的事实!”

“第三,该调查组企图以最高法院的一份内部意见生硬地扯出来做挡箭牌,欺骗天下,混淆视听!”

财新网6月3日报道,当天上午十点半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法警殴打,事发后吴良述致电广西律协、南宁律协,相关人员赶到现场,青秀法院院长曾当场向他道歉。(详见财新网:广西一律师在法院内遭法警殴打)

同日晚间至4日凌晨,涉事法院、南宁市律师协会、吴良述本人及其所在的律所密集回应此事,但针对法警是否存在殴打吴良述这一核心事实,各方说法不一,对事情经过的描述也存在一定出入,吴良述要求公布法院监控录像。

其中,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的帖子称,法警和吴良述发生拉扯其外裤脱线。在吴良述不配合沟通的情况下,法警大队教导队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进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当时吴良述紧捂裤袋,致其外裤脱线。

吴良述的描述却是另一个版本。他称法警合力抢他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他的手臂和前胸,把他踩在地上,并把他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完,底裤都露出来了。此后,法警还勒住他的脖子使他几乎窒息,还用手使劲全力捂住他的嘴巴不让他呼喊求救。殴打完后放开他,并抢他的手机拿去强行检查了约20-30分钟。(详见财新网:广西律师被打事件各方说法不一 律师要求公布监控录像)

全国律协随后跟进此事件。6月6日,全国律协官网发布通知,称已就此事向广西律协发出调查函,并对广西律协依法依规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此事提出了意见,要求地方律协尽一切努力了解事实真相,并向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报告。

全国律协还称,若吴良述在依法立案的过程中遭法警殴打情况属实,全国律协将依法维权,并将维权工作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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