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两年半的香港资深传媒人王健民和呙中校“非法经营”案在深圳宣判,两人因为曾把在香港出版的政论杂志寄给内地客户,分别被判囚5年3个月和2年3个月。连同案和晨钟出版社负责人姚文田案,短短三年内香港发生了三宗涉及敏感政治书刊经营者被拘捕或判刑的案件,势将在香港出版业界产生寒蝉效应。

香港出版的“禁书”(图源:)
王健民和呙中校都是来自内地的香港资深传媒人。王在数年前创办《新维月刊》和《脸谱》两本时政月刊,招揽呙加盟,以报道内地时政为主,并以“揭中共高层内幕”为卖点。两人在2014年5月底被内地公安从深圳家带走,罪名是非法将杂志带到内地发售,涉非法经营。两人被羁押17个月后,案件在去年11月5日才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审并当日审结,再延至7月26日宣判。
被告:“愧对党和国家”
起诉书指王健民为《新维月刊》和《脸谱》杂志的实际控制人,负责“编辑出版丶发行”的“统筹工作”;呙中校负责“编辑丶排版丶封面设计丶文章撰写”,《新维月刊》及《脸谱》在大陆接受订阅获利66,182 元人民币,其中王丶呙为“主犯”,助理编辑刘海涛以及王妻徐中云为“从犯”。另外,王还被控涉嫌与招丶投标双方串谋,但这项控罪与杂志经营无关。
据《明报》报道,4人在庭上均表认罪,王健民称对所作所为感后悔,对罪名丶犯罪事实及证据未提太多异议,仅称“愧对党和国家”;呙中校则说自己的文章有夸大或未经查实成分,“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
何谓“非法出版物”
究竟何谓“非法出版物”?根据自1998年12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丶印刷丶复制丶发行丶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同时,最高院的上述解释第11条又提到:“违反国家规定,出版丶印刷丶复制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深圳当局这次是抓住被告人曾把杂志送到内地这项事实,故此选择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可以推断,这次当局指控王丶呙等被告人的,是他们在内地涉嫌发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根据当时的法律,凡是触犯计划经济体制的,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和许可的行为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统统概括为投机倒把罪。1997年新修定的《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翌年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把还未开放予个体自由经营的出版业,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处理媒体案件的潜规则
深圳检方这次以王丶呙等人在内地接受“非法出版物”订阅为由,选择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说明内地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有所考虑与区别,希望给外界“依法办事”的印象。然而,王丶呙两人在庭上承认“愧对党和国家”和“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却令人不得不联想到内地公检法部门在处理这类媒体案件时仍然存在潜规则。两人在庭上作出如此陈述,客观而言为这宗表面上属经济犯罪的案件,添上了政治色彩。
长久以来,内地出版业都受到官方的嵌制。虽然内地刑法从来没有“污蔑领导人”的罪名,但媒体的潜规则却是不能出现任何有关中共和国家领导人的负面形象。例如,曾为境外网站撰文的撰稿人向南夫,2014年曾一度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了3个月。他在获准取保候审后曾在网上发表声明,承认自己“大肆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并在境外网站发布”,并对其给相关当事人和国家形象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深表后悔。
应当说,内地官方在管控舆论时,往往把领导人形象摆到绝对不容贬低的地步,并不利于社会的现代化管理。领导人的形象从来都是靠政府作为和政策“立”起来的,而不当是靠国家机器“护”起来的。究竟哪些批评领导人的言论属于“造谣丶诽谤”,往往都难以用法律来界定。
尤其是中国高层政治的神秘,往往令报道求证无门,所谓的“消息来源”也甚为神秘,在谣言不知真假却都能够卖钱的情况下,结果便造就拥有新闻出版自由的香港,有大批未能在内地出版和发售,专门报道中共高层各种消息的刊物生存。就王健民和呙中校案来看,由于涉案两本杂志在香港根本是合法出版,故此内地当局有必要清晰厘清何谓“在境内非法从事出版社的编辑出版丶发行”。
全面收紧言论“红线”
其实,类似《新维月刊》和《脸谱》等标榜中共高层揭秘,兼对内地政局和时事常有辛辣评论的时政刊物,甚至嘲讽和挖苦前国家领导人的书籍,以往多年来一直也有在香港出版,出版人也未遇过任何问题。近年香港“禁书”、“禁书”出版人接连出事,难免令人联想到与现届领导层登场站稳阵脚后,急速转变政治风向,意欲加强意识形态控制有关。连同近日已有25年历史丶被视为中共党内自由派舆论阵地的《炎黄春秋》杂志,其编采领导层面临官方全面整顿,可见一些以前在前届领导层仍在“可接受”界线以内的批判性言论,已不再容于当下的中共官方。
无一不成话,从王健民丶呙中校丶向南夫,以至铜锣湾书店案的桂民海丶李波丶林荣基等股东和负责人,他们在被拘押或在庭审时,都曾异口同声说自己的出版物有“内容夸大”的问题,甚至有人在受审时向审判长说出“愧对党和国家”这类的话。可见,尽管内地一直没有所谓的“禁书”名单,但牵涉出版物的“非法经营罪”在实际操作上,其关键根本并非在于是否在内地邮寄“禁书”给客户,而是在于出版物的内容。只要出版物逾越了当局所订的“红线”,出版人以至员工便会随时身陷囹圄。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条“红线”完全是为当权者服务,界线如何定下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中国官方虽然不断强调推进依法治国,但是如果这类案件在实际操作上仍然沾上“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政治意涵,所谓的法治最终也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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