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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海上司法管辖权 外国船只非法进入中国领海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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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涉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涉海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指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海洋管控和治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东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国管辖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涉海行政部门也对我国管辖海域一直不间断地进行海上治安执法和渔业综合管理。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凸显海洋在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强的特点,对人民法院如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以及有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需要统一认识的新问题。

渔政、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就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等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去年决定立项,制定有关审理涉海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负责人指出,涉海司法解释有三大特点:

一是根据我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主权之外,还规定了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利益等。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在国内立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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