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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考验「中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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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启动自1997年以来中国刑法最大规模的修改,即「刑法修正案(七)」。新法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这一建议被官方解读为「加大反腐力度」,实际上却备受争议。

就反腐败而言,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如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令以隐蔽手段敛财的官员有所忌惮,恐怕惹来牢狱之灾。

或成为巨贪大恶「避风港」

但有反对者指出,此一量刑标准也可能成为巨贪大恶的「避风港」。原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长300万元人民币「来源不明」仅判3年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款足以让他蹲狱10年以上。

在法理上,专家们曾一度激烈争论。一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符合刑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也缺乏财产申报法规支持;另一方指该罪借?自香港、新加坡法律,是反腐利器。究竟应是「非罪」还是「重罪」?各方笔战交锋,争持不下。

据参与立法的学者透露,当年由於「争论太多,只好退而求其次」。1997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终被列入法典,但规定判刑不超5年。如此中庸立法,无疑显露出当时调和之意。时隔11年后刑法大修,指摘一方的声音更加尖锐。

有论者以为,法律精神贵在刚性,立法原则与现实难免会有冲突,执法效果有时也难以评判,但立法者必须有「最高法则」,且应一贯秉持。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至少可以有两种抉择:

选项一,以反腐为上,将官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视为贪污所得,真正提升反腐力度。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即作如是规定,印度、文莱也将官员不明财产以受贿论处。既设此罪,当穷尽其法力。

选项二,以刑法通行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为上,取消财产不明罪,消除官员无辜受刑或逃避实际罪行的两种可能。所谓「来源不明」,多是没有查明甚至有意不查明,这是执法的问题,不应为难立法者。无论哪种选择,都不至於让刑法修改进退失据。

北京学者指出,「巨额」罪当重罚,「非罪」则免刑,而此次刑法修改又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若视为重罪,何不索性取消判刑上限?从5年到10年,立法思路并没有变。

中庸立法的本质是调和冲突、相互妥协,为执法者留下按长官意图操作的空间。其优点是容易取得最大多数人的支持,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最高法则」缺位,不但有损法律尊严,且有损立法效率,增加立法成本。此前反垄断法历经13年磨合,最终熘掉「反政府垄断」,即在学界被引为中庸立法的典型案例。

当刑法第7次修正案犹在举棋不定之时,据知情人士透露,第8次修改已在酝酿之中,修改?围将从分则延伸至总则。尽管中庸立法在世界?围内并不鲜见,但在中国民众要求加快法治的呼声下,无疑将受到巨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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