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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厅长落马后,厅党委、纪委又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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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通报,批评三个组织,这在以往比较少见。

2月6日,《青海日报》发布的一则省委通报吸引了政知局的注意,被通报的是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注:现为党组)、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和青海省司法厅原纪委(注:现为驻厅纪检组),原因是“存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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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截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俗称“两个责任”,近两年大家听到的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处分的不少。但像这样一下通报三个的可能不多。

一则罕见的通报

先来说通报内容。

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对管党治党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虚化、弱化;

对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自身不正,带头违规破纪,对下监督底气不足,放松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班子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较真;

选人用人不讲规矩、不公开透明、跑风漏气、任人唯亲带坏风气;

不重视对违纪案件的剖析反思和对干部的警示教育。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系青海省司法厅的直属单位,其党委也有自己的问题:

因发生省红十字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被省纪委问责,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深刻汲取教训,导致司法监狱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和“四风”问题多发,在全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青海省司法厅原纪委的问题是:

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到位,主责主业不突出;

对党员干部逢年过节送红包、送礼品等不良风气和苗头性问题不制止;

执纪审查中缺乏担当意识,应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应立案查处的未及时查处;

处理问题失之于宽松软;

发现问题不报告,监督执纪严重缺位。

这已经不是青海省第一次追究“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336名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截至2016年8月,共追究问责管党治党不严、“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831起2269人。

政知局注意到,比较典型的如青海省纪委监察厅针对格尔木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对格尔木市委原书记李国忠(副厅级)和纪委书记史可庭(正县级)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实施了严肃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

申请免职的副局长

值得一提的是,通报还点名道姓通报了2人:

杨光(已退休)在任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任期内发生了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及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沈森在任省司法厅纪委书记期间,发生了司法监狱系统多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杨光和沈森,是前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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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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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森

2015年5月13日,根据杨光“本人申请”,他被免去青海省司法厅巡视员、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职务,接任者就是沈森。如今两人因为同样的问题被免。

与沈森不同的是,1955年11月出生的杨光在被通报时已经退休。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还发现,在经“本人申请”被免职一年半后,2016年9月20日,青海省审计局发布公告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受省委组织部委托,我厅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杨光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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