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本是为了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等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但在实践中,配偶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就算不知情,也极有可能背上共同债务,受到直接的利益损失。

广州某地一对夫妻闹离婚,谁料分割家产过程中凭空杀出一张618万元巨额借条!
债主不是别人,竟是男方的妹妹,并声称这笔钱是哥哥15年前借的,如今哥嫂离婚,自然是一人还一半。当时男方正在服刑,并没有否认妹妹这张借条,于是法院很快作出了应偿还借款的判决,随后生效。
直到法院审理夫妻二人财产分割案件时,小姑子提交了这份判决,妻子才知道这张借条的存在,且认为其中有蹊跷。

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笔借贷诉讼发生在夫妻二人离婚诉讼期间,且小姑是医院临时护工,一个月工资3000不到,能有能力借出这600多万?
经过详细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小姑出借巨额借款给哥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动机可疑,涉嫌虚假诉讼。
本案中,小姑出具的借条是以男方名义借的,但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便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了,其借贷诉讼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直接扣除了这六百多万。
“律师来了”后台也收到过很多类似咨询。
咨询离婚前,我丈夫瞒着我办了好几张信用卡和几笔贷款用于赌博之类的,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离婚一年后,银行找不到我前夫,就对我纠缠不休,一直打电话叫我还钱。
咨询我老婆是全职主妇,被几个朋友带坏了,沉迷网络赌博,输了好多钱,不敢让我知道还去外面借了高利贷,现在人家说要告我们,可我连她到底欠了人家多少钱都不知道!
咨询我先后借了100多万元给一个朋友,没想到他投资失败,现在他还跟老婆离了婚,并且把房产汽车全部给了老婆,以躲避财产抵债。
咨询我老公结婚后就不工作了,房子是公婆出的首付我们自己还贷款的,老公多次赌博被追债,我替他还了8万多,他家里人替他还了20多万。我去法院起诉离婚后,他不但不承认赌博,还说房子首付以是以夫妻名义向公婆借的钱,还拿出一张签了字的借条!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提示这一补充规定强调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中,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债务是否虚构,是否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又该如何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在答记者问中提到“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此补充规定在实践中又将会有怎样的影响?能否依据此规定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利益?
我们来听听签约律师怎么说。
祝双夏:“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最高院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一司法解释的条款进行修正比较罕见,看来民众、媒体对二十条存废的呼声引起了最高院的高度重视。
补充规定的两款主要规定的是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不予支持,而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历来就不受法律保护,现实中适用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承担虚假和违法债务的案例还是少数,真正二十四条广受诟病的是其推定原则,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息息相关。
虽没有对广受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可喜的是《通知》里对“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和“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做了明确指示,对保障未具名一方的权利有比较积极的意义。
教“解套”三步骤第一步: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被负债”的很多案例中其实借贷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是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的虚假债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财产。这样的案件被负债一方就要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发现债务当中的疑点。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47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也即前两天网上很热的“转移财产可净身出户”那条)。如果债务确实存在,那就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那就要积极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审查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该债务用于投资经营的,配偶有无分享了该收益。在一般情况下,非举债一方要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是极为不易的,从而导致大部分案件最终被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今年3月份,最高院杜万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适当的时候举证责任要发生转移,也就是说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责任,只要达到盖然性标准就可以。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陈玲的案件在再审中适用了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并不容易,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间大额开支的证据,如果有共同经营的就更加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三步:签订财产协议,向举债一方追偿。
如果通过举证不能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向举债一方追偿。虽然很多情况下举债一方有可能是无力还债了,但对于非举债一方来说也是一种最后的保障,以期等举债一方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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