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央行征信体系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有哪些纬度?
陈晶莹:目前央行所主导的是国家统一的单位和个人征信体系,事实上是比较单一纬度的模式,因为从整个征信报告上可以看到,大多都是一些放贷信贷的信息。
现在我国采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导,社会征信机构为辅,这种模式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陈晶莹:事实上,我觉得目前征信业有两大发展趋势,第一是应用场景不断增多,尤其是由金融业场景拓展到非金融业场景。
第二个趋势是大数据在征信业的应用,并且已经得到实践的印证。反观央行的征信体系,虽然能比较全面的覆盖持牌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但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阻碍征信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比如信息来源单一,主要是信贷的信息。第二,征信的数据或信息是不全面的,不能做到全覆盖。从某种程度来讲,现在进入征信系统的个人信息只能达到3.4亿,从中国近14亿人口来讲,央行的功能是非常有限的。
第三是信息孤岛的问题,央行目前主要集中掌握的是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息,其他例如水电煤、收费缴费、缴税等行为信息,都在法院、教育部门或电商等其他机构中。
提到改进征信体系,您讲到要进行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建设。能否阐述下多元化和全覆盖的含义?
陈晶莹:所谓多元化实际上有几方面考虑,第一,多元化是指征信机构方面的多元化,既包括传统征信机构,也包括大数据征信机构,既包括平台型征信机构,也包括那些深入产业、物流等领域的征信机构,这是第一层面。第二层面指的是应用场景的多元化。目前应用场景非常多,不仅限于央行的信贷、金融场景,它是可以跨行跨域的,包括商业、教育、社交、司法等。第三层面指的是征信产品的多元化。比如芝麻信用推出的很多产品,例如信用住、诚信交友,身份管家、签证服务等,实际上也能很好地渗透到商业或生活场景当中。
为何我国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发展模式进行如此缓慢?
陈晶莹:首先,目前监管层对征信信息的采集,包括征信服务的范围、职业从业的资质门槛等,都有较高的限制条件要求。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新技术的应用,甚至会导致拥有优质信息源或信息数据的征信机构不能有效的在市场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是独立性问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独立性问题都是纠缠重点。主体的独立包括业务的独立,也包括关联度的独立,从这角度来讲,我认为征信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应是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尤其是隐私权。因此,应该将监管重心放在用户隐私权保护、数据安全性、以及业务的事实性独立上。这样基本上能够有较好的保障条件。
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对征信机构,例如对其股权比例,做太多的限制。我建议,第一,更多鼓励征信机构应用新技术,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维度的数据,扩大征信服务的覆盖面,从而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种普惠服务。我希望在这方面能有较大的突破。
新兴征信机构采用大数据征信的模式,和传统征信机构相比有哪些优势?
陈晶莹:应用新技术的征信机构实际上有几方面的优势,例如,事实上它能从根本上摆脱对单一数据源的高度依赖,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这些技术的辅助将很多单一的纬度组合起来应用。它能够提供很多信息交叉的印证,能够更全面、更客观、更立体的评估债务人的负债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第二,因为大数据信息技术除了能有效应用于金融信贷等场景外,它已经完全突破金融的界限,也能更好地应用于其他生活场景,或是商业场景等。举例来讲,在缴费缴税方面的应用就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证实。
能否详细解释下您提案中提到的监管沙盒模式?
陈晶莹:英国的监管沙盒是2015年推出的,这个监管沙盒模式备受其他国家推崇,例如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纷纷推出类似于沙盒的监管模式。实际上这个监管模式有些类似于我们的实验区,和改革实验区很相似。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创新,降低创新成本,同时兼顾平衡创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风险管控,将创新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我认为这样的监管模式特别适合于一些新兴产业的创新与推进。
这次在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如何创新监管模式,尤其是针对新兴产业的监管模式。我希望咱们也能很好的借鉴监管沙盒,因为沙盒具体的运作模式很科学合理。程序上是这样,第一步,创新机构或企业如果有一些创新的想法,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步,监管机构的审核,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有实验价值,会提供限制性的授权。第三步,创新机构在实验中如果能按照监管部门的预定条件运作,在一定时间后,监管部门认定其达到条件和要求了,就可以提供正式授权,就等同于在中国被发放牌照,能够正式推向市场。
但有一点很重要,监管沙盒有非常好的保护主体信息、也就是消费者权益的设置。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如果引起消费者风险,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时候,它已经提前设置好了如何赔偿救济消费者的机制。
您认为哪些原因导致了当前个人信息的黑幕交易如此猖獗?
陈晶莹: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的信息市场,尤其在个人信息、个人信用的需求方面,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2015年,央行所批的8家试点机构到现在也没有拿到正式牌照,第二期还尚未启动。拥有优质信息资源或有较高水平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的合规征信机构反而没能起到作用。只要有需求,就有市场,这时如果正门不能开的话,一些歪道就会乘虚而入。
现在有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
陈晶莹:最近两会中热议一部很重要的法案,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总则》,在《总则》中,就有专门的法条对个人信息保护加以规定,第114条,专门规定任何集体、个人单位都不能违法的使用个人信息,或公开个人信息等。当然,作为《民法总则》,它的规定是非常原则性、框架性的。
您认为如何才能有效打击个人信息黑市交易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
陈晶莹:我觉得除了《民法总则》原则性的规定之外,更应该有相应配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一旦被侵犯,能够指引被侵害者追究责任,目前,实际上有不少信息平台提供信息给侵害者,我们希望将来在追究责任时,能够更多的考虑这种服务平台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当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界定,所以第一,需要健全这方面的立法。
第二,应该加大对个人信息侵害处罚的力度。例如,对于违法企业应该最高吊销其执照,对个人的话,除了高罚款外,可以考虑将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视为严重情节。在未来,对于第三方的共同侵权者,我们还要有相应的一些惩治措施来追究相应责任,并且需要建立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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