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罪乃因应六七暴动后所制定,但40多年来被控暴动罪案件不多。这次旺角骚乱算不算暴动,一直备受争议,事实上被捕的35人当中,也非全部人都被控暴动罪,有些则是袭警等较轻罪行。法官昨首次定调骚乱为暴动,指被告向警方投掷玻璃樽及竹枝破坏社会安宁,没人受伤也可构成暴动。
苹果日报报导,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六七暴动前普通法也有暴动罪行,但六七暴动后便将有关罪行变为成文法,并纳入《公安条例》之中。旺角骚乱已有九名被告上法庭,涉及案情均大同小异,但面对的罪行则大有不同,如用胶樽掷警或用竹笃警盾,仅被控袭警罪;但本案三名被告向警员掷玻璃樽及竹枝,却被控暴动罪。
报导称,法官裁决关键在于当晚是否发生暴动。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任何参与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于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辩方指本案并不构成19条暴动罪,因为今次事件中没有人受伤或财物损毁;但沈官认为,本案有暴力行为出现,已破坏社会安宁,不用等到有人受伤才算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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