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劳动、人身等权利有特殊的保护规定。本文通过三则典型案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进行解析。
单位未制止性骚扰,女职工有权辞职吗?
女职工张某在一家制衣企业做工,平时为人和善,与同事相处融洽。不过最近,同事发现其上班时经常心不在焉,休息时间也不怎么和同事交流,有时还躲到一边哭泣。在热心同事的一再追问下,张某倒出实情,原来她丈夫失业一年多了,一直找不到工作,心情烦闷之下经常酗酒,喝醉后就打骂她,最近这种情况越来越频繁。企业工会主席严某了解这一情况后,邀请企业法律顾问,找到张某丈夫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内容。张某丈夫认识到错误,表示一定改正错误,并努力重新找工作。那么,像张某这样的女职工,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解析】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女职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向多部门求助。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工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上述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工会、妇联等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进行治安处罚。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女职工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3年9月,丁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民营企业行政部做文员。丁某入职不到一个月,行政部经理就经常向丁某发短信进行骚扰,短信内容比较露骨,带有色情内容。由于丁某刚工作,没有社会经验,起初没有声张,而行政部经理则变本加厉,有时甚至动手动脚。忍无可忍之下,丁某将行政部经理的骚扰行为向企业负责人举报,并提供了骚扰短信证据。企业负责人找丁某谈话,说会批评教育行政部经理,并劝丁某息事宁人。但此后行政部经理的骚扰言行并未有丝毫收敛。丁某了解到行政部经理是企业负责人的小舅子,难怪企业负责人会袒护行政部经理。无奈之下,丁某选择了报警,同时向单位提出辞职。那么,丁某有权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件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办公场所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舒适、文明、安全的办公环境是每一个劳动者所期望的,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的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性骚扰的存在,无疑会对女职工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发生了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制止、甚至采取放任的态度,可以认定为未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丁某已经向企业负责人举报行政部经理性骚扰言行,但是单位并未对此作出处理,反而劝丁某息事宁人,完全未履行单位应尽的管理责任及保护义务,所以丁某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女职工吗?
2013年4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任检验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2015年6月20日,王某到当地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生根据王某的身体状况,建议其减轻劳动强度,最好能调整岗位做较轻松的工作。次日,王某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出示医院证明,说明自己已怀孕3个多月,请求总经理给其安排较轻工作。总经理李某当场拒绝,并告知王某,她这种情况已经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公司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吗?
【案件解析】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多部法律都对孕期女职工设定了保护性条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总之,除非女职工有严重违纪失职行为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这一限制。本案中,王某怀孕后,其所在公司不但不予照顾,反而要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既不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女职工遭受“家暴”,应当如何维权?
女职工张某在一家制衣企业做工,平时为人和善,与同事相处融洽。不过最近,同事发现其上班时经常心不在焉,休息时间也不怎么和同事交流,有时还躲到一边哭泣。在热心同事的一再追问下,张某倒出实情,原来她丈夫失业一年多了,一直找不到工作,心情烦闷之下经常酗酒,喝醉后就打骂她,最近这种情况越来越频繁。企业工会主席严某了解这一情况后,邀请企业法律顾问,找到张某丈夫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内容。张某丈夫认识到错误,表示一定改正错误,并努力重新找工作。那么,像张某这样的女职工,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解析】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女职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向多部门求助。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工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上述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工会、妇联等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进行治安处罚。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女职工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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