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静的周末,被一则出离愤怒的新闻所打破。
“刺死辱母者”,无疑是本周末最受关注的一个事件。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这一事件,众多媒体争相评论报道。
截至今日18时,微博话题关于刺死辱母者阅读量一度突破5.1亿。
最新消息3月26日10时余,@山东高法 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通报表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杜红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24日受理此案。

3月26日11时余,“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下午16:27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日前“辱母杀人案”引发关注。对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将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截止目前,事件仍然在进一步发酵处理中,尚无准确定论。
这个时候小编反而认为,一切理性的讨论和声音都会变得非常有意义,因为这些态度更加代表民意,也更能促进事情走向正义的道路。
从案件披露,到26日下午,关于这个案件,各大媒体陆续发声,鲜明亮出态度,我们不妨梳理一下媒体声音:1

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文章中写道: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
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其他刷屏的媒体文章:
1. 3月25日《南方周末》刊发《刺死辱母者》引发热议。
2. 3月26日“侠客岛”微信公号刊文,《侠客岛刊文谈“辱母杀人案”:对司法 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3. 3月25日澎湃随即追踪报道了《山东“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 节:开着执法记录仪》
4. 3月25日澎湃刊发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
5. 3月26日《华西都市报》头版。文章《“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 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
6. 3月26日《新京报》2版《社论|“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7. 3月26日《北京青年报》刊发文章《“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 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
8. 3月26日“中青评论”微信公号刊文,文章《“中青评论”谈辱母杀人案:请 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9. 3月26日法制日报微信公号刊文,文章《法制日报微信公号凌晨披露“辱母杀 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小编说:目前,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有关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
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检思反省。

不少网友留言说,也是他也“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多数网友认为,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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