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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辱母杀人,何以鼓励正当防卫?

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以月息10%借款135万元。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的杜志浩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民警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随即摸出了一把刀向催债人乱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认为催债人未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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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高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之反响,源于其对当下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以及机构运作之全面反映。也即辱母杀人案之大时代背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感同身受和谐共振了,这才是最关键的!想当年高于银行利息的借贷也即高利贷,是全面禁止的,而如今或明或暗或显规则或潜规则的,高利贷合法化而受法律保护了;按理说,非法限制人生自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但那要看是谁来干,若是有其权力遮罩也或就合情合理了;按理说,正当防卫是法律所允许并一定程度上鼓励的,但那要看你防卫的是谁,如若防卫了权力怕就是违法的了;一般而言,法官不是法盲,法盲当不了法官。但有时候,也或出于不得已也或假装看不见听不清的,法官也可暂时性法盲;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替天行道,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本是法律存在天然之职责,但搞不好就成了,审判席上坐的人就是罪犯,法律保护的是犯罪,法律惩治的是良善。

有消息称,辱母杀人案中,死者杜志浩的亲二哥在冠县检察院公诉科工作,吴学占的后台是县人大主任,于家事情轰动全县甚至全国,正义人士直接捅到山东省检察院,这才异地用警。有人问杜志浩的保护伞是谁?案件过程中,警察不作为,一句不让打人就拜拜了;案件处理中,法官不承认正当防卫......显而易见,这些都不是偶然的,大家心知肚明,权钱色一家亲!

或明或暗之地下高利贷。借方贷方都不合法,怎么就没人去追究贷方违法?而且还现实流行的观念是,对借方怎么折腾都不为过,资本在作恶!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新三民主义中的限制资本哪里去了?非法拘禁私设公堂就是与政府与法治公然对抗,怎么就没人去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请问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算不算侵犯合法权利?派出所已出警,但出警管用了吗?11名催债人虽然未使用工具但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长达一小时的凌辱,算不算紧迫?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害人该不该防卫?人民警察都保护不了你肿么办?自己保护自己呗!结论是,不但应当算正当防卫,而且不存在神马防卫过当,一定程度上要鼓励正当防卫。

抗战时期,被日本侵略者占领的地区也即沦陷区,其人民便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日寇实施三光政策,奸淫掳掠烧杀抢夺无恶不作。沦陷区不也有政府有司法有军队吗?人家是伪满政府伪满司法伪满军队,不但不保护中国人民之利益,相反还正是要就是要奸淫掳掠你的。地方政府变成了黑社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曾说,当主要官员将自我牟利作为执政目标的时候,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变成了黑社会,而且是没有其它黑社会组织能够与之抗衡的黑社会老大。在黑社会运营过程中,主要官员的亲朋好友及各类关系户成为利益链的上游,利用公权垄断并疯狂瓜分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对辱母杀人案张千帆认为,于欢和他母亲因欠债被十名黑社会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尊严受到极大伤害。在警察完全不作为的情况下,于欢护母心切、拔刀自卫,是一个好男儿所当为。虽然最后防卫过当,但显然不应该被重判无期。地方政府先不允许民营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于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政府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

俄国著名作家马雅可夫斯基曾说:“当这个社会把你逼得无路可走的时候,别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犯罪!你记住了,这并不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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