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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官裁定禁止“同婚”违宪 限定两年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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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大法官”宣告认定“同婚无效”的现行“民法”规定“违宪”后,挺同团体欢欣雀跃,感动流下眼泪,相互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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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同婚释宪案”,“大法官”今天(24日)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台湾“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大法官”认为现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要求主管机关在公告后2年内,修改相关法律。

据报导,这起“释宪案”起因于同志祁家威与男伴,在2013年3月到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被驳回,又经行政诉讼后败诉定谳。

祁家威认为,“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户政主管机关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声请“大法官”解释。

据报导,“大法官”认为现行“民法”婚姻规定,与“宪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人民平等权有违,因此要求相关机关要在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保障同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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