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为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呐喊时,也有许多人公开抵制同性婚姻合法化。双方在价值上的尖锐对立使相关议题的热度不减并再次升级。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伦理难题,显然不能用标签化的方式,以“进步”或“落后”标榜,复杂的问题不可简单化。
对于一般反同婚者来说,同婚更多地是挑战了人们传统对婚姻的认知和伦理情感,“今天同性可以结婚,明天是否也可以跟狗结婚”,成为反同婚者一种极端情绪,其反同的理由则亦是停留在情绪层面。

天主教会尊重同性恋者,但是反对同婚(图源:Getty/VCG)
事实上,长期处在东方文化圈的台湾抑或中国大陆,对于西方文化长期处在隔绝状态,无论是同婚还是反同婚,其学理基础都是在西方文明的框架下。
支持同婚者主要是出于“天赋人权”的考虑,认为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自由选择自身配偶的权利,这些是上帝赋予人们的权利,是绝对性权利。同时,由于上帝创造的每一个个人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所以出于价值平等的考虑,同性婚姻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以“上帝”名义,同性婚姻合法化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事。
然而,虽然华人社会中反同婚的声音主要出于情绪,但反同婚的理论基础却是《圣经》,反对同婚的最坚定的组织也是基督教会(Christianism)。
《圣经》提供的反同婚主要是在《创世纪》中关于亚当和夏娃的故事所隐喻的婚姻关系。《创世纪》中说:“那人(指亚当)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他为女人。因为他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在基督教会看来,一夫一妻制的异性恋是上帝的结合。
同时,《创世纪》中提到:“上帝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因此,人是万物之灵,而作为上帝亲自创立的一夫一妻制自然也成为超越一切社会关系的神圣结合。
这是从教义的角度看待反同婚者的逻辑。从进化的角度看,反同婚者也有其理由,且这个理由也在《圣经》中有所暗示。著名社会学家郑也夫曾指出:“进化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与自然选择。适应性好,指的是个体生存和繁衍能力好,说到根本还是后者。唯其后代多,父母的品性才能被继承,于是有助于繁衍的品性将成为该物种的特征。”
从物种延续的角度上说,人类能够保证在自然选择中处于优势地位,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智力水平能够使自身在食物链的顶端,第二个就是繁衍能力能够延续这种优势。《圣经》中说:“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实际上就是进化论的宗教化表达。
因此,在这个文化背景下,婚姻的第一要义在于维系物种延续,而非为了保障“自由”的实现。诚然,现代人不必完全机械地遵循宗教教条安排生活,但是当我们为同婚呐喊时,应当包容反同婚者,不能以贴标签的形式标榜自身是“进步”的,而对方是“迂腐”的。因为反同婚者同样可以依据《圣经》指责同婚者是“堕落”的,而自身是“圣洁”的。

台湾反同婚游行(图源:中央社)
对于反同婚者,也应该明确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区别,反对同性婚姻的同时也要尊重同性恋。因为,对于一些同性恋者来说,先天的性取向是他们无法改变的,他们在人格上是“自由”的,他们有寻求感情的权利,否则这个社会对于他们来说就显得太残忍了。对于反同婚者中的基督徒,更应该以上帝的怜悯关怀同性恋者。
教宗方济各(Papa Franciscus)曾表示,同性恋倾向不是问题,且同性恋者不应受到论断或排斥,而应受到社会的平等对待,但他重申天主教会的教义,即同性性行为是一种罪。这说明基督徒可以坚守自己的价值,但应该尊重他者。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