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适当放宽了银行发行债券、补充资本的条件,同时在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条件中对普惠金融单独放宽。
融资端,针对中资商业银行发债、资本补充的条件,《办法》将原来的“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一项删除。
对此,银监会表示,一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二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发展。
据了解,部分银行资本补充需求紧迫。今年3月末,在公布2016年报的同时,数家银行公布了资本补充计划,其中,拟发行优先股的银行有邮储银行、招商银行等;拟发行二级资本债的银行有青岛银行、九台农商行等;拟发行可转债的银行有民生银行、常熟银行等。此外,数据显示,去年末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基本踩线150%;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盛京银行的拨备覆盖率都低于160%。
资金运用端,《办法》规定,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银监会表示,此项修改意义在于充分发挥银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保障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对上述修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首席研究员王勇表示,融资端删除部分限制,将有利于银行补充资本、主动负债。“银行内部出现的一些问题,其实也是在侵蚀资本,在此情况下银行更要补充资本,实现资产负债平衡。”而资金运用方面,实际上是通过差异化的政策推进普惠金融工作。“融资端放开,投资端实行差异化放宽,有一定的呼应。”
明确外资银行入股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了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办法》指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表示,本条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提出,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外资准入限制。为保证上述政策措施落地,在《办法》中增加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
今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民生银行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一峰表示,对外资入股银行业放松管制,既是积极利用外资,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表现。预计近期内,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上新台阶,各类机构准入会有新动作。
为推进简政放权,《办法》指出,要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只保留支行“开业”审批,即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此外,还要简化高管资格审核,对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对于本次《办法》修改,银监会表示,将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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