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早已被撤销的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衍生文件,非法将因各种原因中断过工龄的老年劳动者“工龄归零”,导致他们无法正常退休,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为此,我们海内外千人共同联名,于2017年12月6日向人社部挂号寄去了《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公开相关法律依据。经邮政查询,人社部已接收了该申请。如此同时,德国、日本、北美及美国加州等各国华人退休权益协会,也向各自所在国的中国史领馆及国家人社部等机构寄去了这封申请书。但我们至今未接到人社部的任何关于信息公开答复,也未有任何延期或不符合申请条件原因的告知(人社部未履行任何信息公开告知或说明义务)。2018年元月1日,我们突然接到负有主体责任的人社部85201号信访《告知单》,荒唐地要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
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 《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请求人社部公开是否废除了“减损公民权益”类的部门信件,有无“工龄归零”政策法律依据的相关信息。这便在逻辑上规定了人社部只能在是与否、有与无两者选择答复。事实上“工龄归零”政策没有法律依据是肯定的,“减损公民权益”的740号复函应当废除也是肯定的。因此,他们既不可能做出740号复函及“工龄归零”政策有法律依据的信息答复,更不可能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信息答复。否则就等于人社部自证了其各地所属部门推行“工龄归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基于人社部在全国推行非法的“工龄归零”恶政这个前提,无论他们在两者之间选择哪种信息答复,都注定了要被起诉的后果。对此两难选择,他们心知肚明。人社部为了既能规避政府公开信息义务,又能逃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之盘算,竟然狡诈地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偷换成信访《告知》,仅仅在其自制的信访文件格式栏目上打了个勾,标示“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任何指向部门)并加盖了信访专用章,就企图既搪塞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请求,又逃避被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后果。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可以起诉;而信访答复,不被司法实践认可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的确,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依据“信访、诉讼分离原则”,也都不受理信访不服案件。人社部对《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所以违规做出85201号信访《告知》,无非想钻这个空了。这就是人社部为规避涉及千人的集团大诉讼,而炮制出85201号吊诡《告知》的谜底所在。由此可见,当今中国公权力部门是如何玩忽职守,欺诈性应对民众投诉、上访、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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