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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休新规定 劳部新版问答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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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修正案3月正式上路,由于外界仍有许多疑虑,因此劳动部再次发出新版问答集为民众解惑。根据新版问答集,劳动部明确指出,加班换补休后,雇主不能片面抵充无薪假。

劳动基准法修正案今年3月起正式上路,包含取消休息日加班费做1(小时)给4(小时)的规定、加班可一比一换补休、特休假可递延等。由于外界仍有许多疑虑,甚至常常写民意信箱询问,因此近期又再度出版新版问答集供民众参考。

新版问答集分为休息日加班费、加班时数、加班补休规定、特别休假递延规定、轮班换班间距、例假七休一与其他7个部分,共有26道问答。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受访表示,民众最常问的就是加班换补休及例假七休一的部分,希望这次的问答集可以解答民众疑惑,未来也将会针对外界疑问,定期更新。

根据这次的问答集,劳动部强调,补休的选择权在于劳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劳工不领加班费只能选择补休,补休日期由劳工提出后,征得雇主同意排定,并非由雇主排定。

劳工提出的补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属协商不成立,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标准,发给加班费,不能片面拿补休去抵充无薪假。

劳动部也解释,从今年3月1日起,雇主请劳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后,劳工如有意愿选择补休,才有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1规定的适用,至于107年2月28日以前,劳雇双方如已约定换取补休,仍依劳雇双方约定办理。

劳动部也说,若劳工特休假递延后仍未休毕,雇主应依「原请休年度」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也就是说若劳工107年仍有4天特休假没休完,递延到108年后仍没有休完,则雇主应依107年年度终结时应发给的工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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