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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国际抗房屋税1亿提告 行政法院判败诉

宜华国际公司不满旗下旅馆遭台北市税捐稽征处课征105年房屋税新台币1亿360多万元,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课税处分适法有据,今天判宜华败诉;全案可上诉。

北高行新闻稿指出,宜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台北市中山区乐群二路及植福路的38户房屋(用途为国际观光旅馆及一般旅馆),在民国103年12月29日领到使用执照,而这38户座落的基地,为地上42层、地下4层共236户的建筑物。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根据房屋税条例及台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等规定,按营业用税率3%及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2%,课征这38户的105年房屋税共1亿360多万元。

宜华国际主张,修正后的「台北市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评定作业要点」不仅违反租税法定主义,这个要点自民国103年7月1日起实施,也违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在同一课征年度的房屋却适用不同的标准单价表,违反平等原则,原课征处分应予撤销。

北高行审理后指出,台北市不动产评价委员会为合理反映高档住宅应有的房屋评价,并通盘检视台北市各路段实际发展及繁荣程度,依房屋税条例规定,于103年常会决议增订,在103年7月1日(含)以后建造完成房屋,适用「台北市35层以下房屋构造标准单价表」、「台北市36层以上房屋构造标准单价表」,以及修订的「台北市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评定作业要点」。

法官认为,台北市政府在103年2月11日公告修订的评定作业要点,以及各项房屋构造标准单价表,适用于实施日在103年7月1日之后取得使用执照的房屋,于法无不合。台北市税捐稽征处以修正后的规定,课征宜华国际房屋税,适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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