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房地产市场出台七项措施提出,各地对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0个月以下的主城区,或者存在房价上涨明显预期的热点区域,要密切关注其房价变化情况,做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储备和工作预案。各地区要严格控制“地王”和“楼王”出现,有效管理预期。
5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在大力推动县城房地产去库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同时,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各种炒房行为。为此,我省出台七项措施力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正确把握去库存和稳房价的关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决遏制各种形式的炒房行为。
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炒房囤房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威慑。对在销售过程中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企业,要暂停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加强对热点区域商品住房价格审查。
各地区在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对于同一项目或临近项目,企业申报的商品住宅价格上涨较快或上涨幅度较大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在售楼处的明显位置要公示销控表,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制度。
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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