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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诉列车设吸烟区胜诉:民情不是停滞不前的理由

6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李女士诉某铁路集团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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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法制晚报 图

持续近一年之久的案件终于给出了裁定。案件之典型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解读,也涉及国情民情的需求。如今的判决标志着对公众权利的重视以及法律的严肃。

有规必依,违规必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既然铁路部门对自身的服务明确提出了要求,明确全车厢禁烟,就应当坚决执行,而不能让规程、须知成为一纸空文。案件当中涉事列车、铁路局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设置了吸烟区,并且未能有效阻止乘客乃至工作人员吸烟,显然已经违反了自身制订的规程。即使初衷是为了满足烟民们的迫切需求,延续一直以来的惯用做法,但也不能成为其规避《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借口。既然违反了规程,就应受到惩罚。

符合“国情民情”不能成为改进工作的阻碍。铁路局在辩护时认为,普速列车运行时间长,地理跨度大,而经停时间又短,对很多烟民来说,会在车厢内“憋得”难受,“在连接处设吸烟区,主要也是解决烟民需求。” 当今中国拥有数量庞大的烟民,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社会的发展需要向上向善,因此才有消除陋习,改进作风的说法。吸烟无论是对于自己还是他人都可谓百害而无一利。禁烟不仅是出于对烟民的劝诫,更是保护非烟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如果仅仅为了保护吸烟者的自由而人为设置便利条件,侵害了其他乘客的身体健康,这无疑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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