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安法院宣判首起非法经营疫苗案 。
案件详情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间,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陈姜霖”的名字用QQ聊天工具与山东庞某取得联系,确定疫苗的品种、价格、数量和发货方式等事项。

通过向庞某银行卡转帐、庞某向其快递运送的方式,先后多次从庞某处购入“安儿宝”、“水痘疫苗”、“兰州HIB”、“23价肺炎疫苗”等二类人用疫苗。疫苗到手后被告人陈某将购得的疫苗加价,通过公交班车、快递运送、直接送交等方式,转售给福安市某卫生院的陈某、福鼎市某卫生院的李某、福鼎市某卫生院的郑某、霞浦县某卫生院的叶某等人。

这期间,陈某非法经营疫苗数额达571216元,从中获利15000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福安检察院公诉至福安法院。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据此,判处陈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法官释法: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无药品经营相关资质,在药品买卖过程中更未按照要求进行冷链运输,故以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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