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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私案 率警抓霸凌女儿“凶手”

台湾一名检察官不满女儿在幼儿园疑遭霸凌,竟两度私带警察前往幼儿园,要求幼儿园的老师与教保人员退下,还要女儿“指认犯人”,甚至恐吓校方交出录像画面,有些学童被吓到当场便溺,引发舆论挞伐。

2018年6月期间,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林俊佑怀疑女儿在幼儿园遭到霸凌,心生不满,竟两度私自率领刑警前往幼儿园“办案”,嚣张行径吓坏幼童,有些甚至当场便溺。事件曝光后,法务部长蔡清祥下令召开人事审议委员会惩处,该名检察官也被提起公诉。民进党立法委员李丽芬、周春米也召开记者会谴责,要求修正司法人员淘汰制度以及检察官指挥警察的细部规范。

依台湾现行法律程序,刑事案件要经过报案、制作笔录、经由侦查对移送地检署分案,由地检署决定由哪位检察官承办后,才能由检方身为侦查主体进行侦办。但这个趁着放假率领刑警办私案的检察官既未照程序,当然也就未成案,警察自然也没有义务配合。整个流程都不合法,检察官还有利益回避,不能办自己亲属案件的问题,警方为何还要配合检察官的“私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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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身为侦查主体第一线面对人民的却是警察

台湾的警察与检察虽然分属不同体系,两者间亦没有上下隶属关系,但依《调度私法警察条例》规定,“市长、县长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有协助检察官、推事执行职务之责”、“首席检察官或法院院长,得径予司法警察嘉奖、记功、记大功或申诫、记过、记大过,并得函请该管长官予以彻职或其他处分”,可见警察不仅有协助职务的义务,连奖惩机制都掌握在检察官手里。

但《调度私法警察条例》是1945年颁布的老旧条文,其存在有当初军政时期的背景,检察官依法虽有权指挥调度司法警察,但两者间仅止于职务协助及合作伙伴的关系,仍须坚守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然而现实上,警方从移送案件、声请搜索票、报请指挥等都要看检察官脸色,警察沦为上命下从、听命行事的工具。虽然法条规定明确违法的事情,警方理应拒绝配合,但偏乡地方检察官人数不多,比起事件曝光的风险,警察更怕得罪检察官以后的日子“不好过”,因此才会出现基层出现“检察官打来叫人,谁敢不去”的埋怨。

检察官不在第一线侦查却掌握整个侦查实权;警察虽在前线面对人民但只是检察官的小弟,如此诡谲的制度引发了这起“检察官可以带着休假警察前往幼儿园办私案”的荒谬事件,检察官藉其权责控制身着制服、拥有武力、带有公权力符号的警察,警察再带着执行公权力的外观转而施压民众,若台湾司法改革持续牛步,民众在这不正常的权力关系下,也只剩瑟瑟发抖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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