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苏炳坤再审案,认为苏炳坤遭警方刑求,被害人指证不足采信,扣案赃物也非被害人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炳坤涉及强盗杀人未遂,今天判决苏炳坤无罪。
民国75年3月23日,新竹市金瑞珍银楼遭两名蒙面歹徒侵入,歹徒劫走金饰30多两,其中一人并以菜刀杀伤陈姓店主。警方先逮捕郭中雄,再凭郭的指控逮捕苏炳坤。
苏炳坤一审获判无罪,二审遭判刑15年,最高法院驳回定谳。苏炳坤于民国89年获总统特赦,去年声请再审成功,今天获判无罪,成为经总统赦免获再审且改判无罪的首例。
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先落网的郭中雄遭警方刑求逼供而指证苏炳坤涉案,苏炳坤同样遭到员警以铁棍夹双腿、灌水、脚踢腰部等刑求;郭的供词缺乏任意性、真实性,不得作为证明苏炳坤涉案的证据。
合议庭指出,陈姓被害人曾指认歹徒好像是郭中雄、苏炳坤,但事后改称歹徒蒙面且以手电筒照射他的眼睛,无法确认歹徒是谁;此外,陈姓被害人指称歹徒没戴眼镜、身高约165至168公分,也不符苏炳坤身高174公分且戴眼镜的个人表征。
此外,陈姓被害人案发后向警方领回金手镯、金项炼等赃物,却说领回的金饰并非金瑞珍银楼所有,合议庭因此认为证据不足,今天驳回检察官对苏炳坤一审无罪判决的上诉,维持无罪判决。
高院新闻稿则指出,苏炳坤自认清白,极力喊冤,在政治体制上,虽经总统特赦罪刑全免,但在司法体制上,因前审对苏炳坤论罪科刑的判决依然存在,苏炳坤不仅无法声请刑事补偿,而且终身无法摆脱犯罪污名。
新闻稿提到,苏炳坤去年检具相关事证声请再审,由高院合议庭裁定准许再审,经重新审理后,在今天宣判驳回一审检察官的上诉。也就是说苏炳坤没有与郭中雄共同犯强劫而故意杀人未遂罪,他是遭受冤屈的。
新闻稿最后提到,苏炳坤不得上诉,检方只能在判决适用法令抵触宪法、违背司法院解释或违背判例时才能上诉。
由于检方于再审案中采无罪论告,法界人士研判上诉机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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