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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第19起酒驾案 遭判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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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周姓男子在今年5月酒驾遭查获。法官审理时,发现他过去17年来早已有18次酒驾纪录,周男屡犯、缺乏反省,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2万元,全案可上诉。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指出,周男早在民国90年就曾因酒驾,遭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拘役30日,当时易科罚金执行完毕。他又在民国95年至106年间,再犯下17起酒驾案件,先后遭判处拘役或易服劳役,其中有的已执行完毕,有的尚未执行。

不料,周男还不知悔改,在今年5月2日下午于基隆市区酒后骑车,遭警方查获,酒测值高达每公升1.24毫克,移送法办。

承审法官认为,周男过去已有18次因酒后驾车的公共危险案件判刑纪录,且宣告刑达有期徒刑1年9月(第12次),已达到酒驾(未肇事)的法定最高本刑。考量周男一犯再犯,恶习难改,依刑法公共危险罪加重其刑,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12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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