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人大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引起关注,如果新法通过,将取代以往外商投资的保障与规范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法)。

大陆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说明台资为特殊内资 (图源:新华社)
该法的审议与通过备受外企瞩目,《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法》)的设定有中美贸易战下美国施给压力的外部因素,希望能平息美国的不满,特别对是外企普遍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作出保护规定。虽然草案的内容让美国媒体《纽约时报》评价为语言过于广泛,未有具体细节的说明,因此仍存有极大疑虑。
尽管该草案有台资乐观看待,认为在法规健全对于未来有正向发展,但另一方面也让他们产生疑虑,担心是否新法的通过将丧失原本的待遇。
台湾媒体对于台资在《外资法》的适用性也产生不安,纷纷提出疑惑。对此,大陆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特别对此提出说明,他提到“港澳台属单独关税区,港澳台资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内资,具有一定特殊性。制定外资法不会改变中国对港澳台资的法律适用安排。
”就实际运作而言,自1994年中国大陆通过《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保法》),与外资三法互为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台资如果未在《台保法》规范内容,则以外资三法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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