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反驳国台办 台内政部:未限制两岸交流 一切依法规定

声明:本文转载自 「中央社」,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关于中国大陆国台办对于台湾村里长到大陆签署协议罚50万元是刻意阻挠两岸交流的说法,台湾内政部回应自1992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

公布施行以来,台湾地方政府与中国大陆签署任何合作交流文件,均依《两岸条例》规定进行。台湾内政部也认为国台办的回应表示其对民主法治的无知。

文章配图

中国大陆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表示台湾内政部对台湾村里长到大陆签署协议进行违法裁处是阻挡两岸交流(图源 :新华社)

台湾内政部次长陈宗彦于当地时间4月24日重申,台湾官方正面看待台湾民众从事两岸各项交流活动,惟应遵守《两岸条例》及相关法令的规范。

台湾地方政府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此外,未经过台湾内政部会商陆委会报请行政院同意,也不得与中国大陆地方机关缔结联盟。

台学者:恐有违宪疑虑此外,陈宗彦也表示,自1992年《两岸条例》公布施行到现在,所有地方政府在签订契约或是备忘录都是依据此条例。从2013年至今,内政部总计惩处10个个案,涵盖范围从县市政府到(乡镇、市)区公所都有,其中有1位是里长,只有少数违法受罚。

陈宗彦强调,台湾从未限制交流,也鼓励两岸之间进行交流多来互相了解,并无矫枉过正;但在民主法治的前提下,民众皆应遵守法律规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