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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三原则与反民粹的风险

民主三原则与反民粹的风险

一,民主三原则

在茫茫大海上,当船上还有3个人而又饥寒交迫的时候,当他们决定投票吃掉一个人(少数)之后,“多数”也不再存在。多数消灭了少数之后最后也消灭了民主的多数原则自身。可见,保护少数是民主的一个底线,这条底线的本质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突破了这条底线,民主就荡然无存了。可见,民主的原则是以保护人权为根本的。

少数因为离不开多数,只能服从多数。多数也因为离不开少数,只能保护少数。民主社会不仅要防止多数消灭少数,并且又要防止少数密谋控制多数、消灭多数。为了有效地使多数和少数存在于一个共同体内,必须一切公开化,在公开的基础公平,多数有决定权,少数有存在权。所以,还可以把民主的三原则:民主的总体原则----公开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民主的多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原则;民主的尊重少数原则----人权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立足于大众化的参与,更多地强调公民在决策权上的平等。精英统治论认为:人们在政治决策中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因而政治最终要由少数精英来运作。因此,他们强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因为多数人人多势众,少数人人少力孤;“多数”往往以多欺少。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少数。从法律原则上讲,少数人的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如同性恋)在他们没有威胁到别人的时候,即使引起强烈的反应,他们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注意,保护少数是保护人权而不是保护特权。像保护干部子弟优先上大学就不是保护少数,而是保护特权了。

二,反民粹的风险

民粹被视为多数暴政的代名词,但反民粹往往会使人恐惧民主甚至反感民主;从而阻碍了民主化。譬如:熊在《民主政治的最大敌人是民粹》中说:“古希腊民主政治之所以很短命,就是民粹政治惹的祸。民粹政治就是‘平庸的多数’把握政局。‘平庸的多数’很容易被羡慕嫉妒恨左右,把有能力推进社会进步的精英列为打击目标。”这种说法在中国很流行。1990年代,一位西安交大毕业高知就对我说:“苏格拉底被杀死了,民主就是愚民在专政,所以要不得!”

1907年鲁迅就在《文化偏至论》抨击了“多数决定”的民主政治。鲁迅以苏格拉底被杀以及耶稣被杀的历史事实,认为:多数群众就是愚氓,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就是“以多数临天下”多数暴政,而且比独裁坏得多;因为主政的“千万无赖”甚于“暴君”“独夫”。因此,鲁迅崇拜超人而极度鄙视凡人,尼采就成了鲁迅的偶像。尼采说:“上帝死了----现在,是该由超人来支配世界的时候了!”鲁迅认为中国人不可实行民主,连“代议制”即国会制度他都反对。鲁迅最后成了“超人”和苏制的粉丝(在中共中央1932从上海撤出后,鲁迅的住宅成了中共的地下联络点)!

周舵在《围堵民粹,升级民主》中说,“少数服从多数”从根本上就是反自由的;由于民主中潜藏的“少数服从多数”民粹木马病毒的持续发作・・・・・・酿成席卷全世界的民粹狂潮。周舵把英国脱欧的全民公投视为民粹,说明他的正确标准就是儒家的大一统。周舵这样的人还自称为“自由的民主主义”,真是搞笑。真正的自由的民主主义,必然会尊重少数(的分离权利);一个否定女人离婚权的男人绝不是自由民主主义者。非自由的民主主义就不一定尊重少数,对少数派的观点和分裂行为可能会予以镇压,如民主制的塞尔维亚人镇压其他民族分离的战争!

每文先生说:中国有国粹,如儒学;可是史上从来没有过民粹!粹者,从米,从卒,卒亦声。“卒”义为“极点、极端”。米与卒联合起来表示“极端纯净的米”、“没有丝毫杂质的米”。粹即最美最纯最好的意思。民粹就是人民伟大、人民崇拜的意思!秦晖抨击过俄罗斯崇拜人民的民粹主义思想,他认为:人民是愚昧的草芥,崇拜人民就是崇拜愚昧,所以,要不得!秦晖等人所批评的民粹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因为在现实俄罗斯或者中国,并没有崇拜人民的社会现象,有的尽是帝王(沙皇)崇拜、圣人崇拜等现象。中国古代虽然有以民为天、人民最大的思想,但并未成为普遍的社会思潮;社会思潮的主流是草民或“以百姓为刍狗”的思想!

目前,关于民粹或者民粹主义概念没有严格的定义,大致说来,是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把“人民最大、人民崇拜”的意识形态归为民粹主义;二是把“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视为民粹,如周舵先生说:民粹民主就是“多数穷人的绝对统治”。

作为意识形态,“人民最大”的思想在战国时期的孟子的“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民贵君轻”中已经出现了;在古希腊伯利克利时代已经落实为一人一票的民主制了,随后了出现苏格拉底被杀,民主制度被责难。柏拉图(前427~347年)批判民主制:“在这一政体当中,人们宁可牺牲中上阶层的利益来换取市井小民的福利。”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把多数人统治都叫做democracy,其中好的为共和国,坏的为民主制。柏拉图指出,由于民主制将统治权力分给许多人,所以在好的三种政制中(君主制、贵族制与共和制),它是最差的,而在不守法的坏的三种政制中(僭主制、寡头制与民主制),它却是最好的。在当时的政制都是不守法的坏政制,也就是说,当时的各种政制中,柏拉图认为民主制还算是最好的。

法国大革命前夕,卢梭把人民意志视为最高的“公意”,任何人都须服从,罗伯斯比尔实践了卢梭的人民“公意”专政;此后俄罗斯出现了人民崇拜的思想,苏制更是以“人民民主”的招牌流行于全球。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人民崇拜总比帝王将相的崇拜要平等一些,当然也有不足,如:忽视了个性甚至践踏人权,但由此打倒“人民最大”的意识形态是错误的。台湾民主大选,台湾政要们都异口同声地说,“人民最大,人民的选票最大”。如果民进党和国民党的指示高于人民的选票,那全台竞选还有什么意义?因此,在民主未开始的地区把“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当成民粹来反是绝对错误的!

三,民粹问题已被宪政民主所解决

其实,2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极端民主制”就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民粹。他的《政治学》仔细分析了五种民主政制,其中第五种是“极端民主制”,它由蛊惑家操纵民意,置法律于不顾,不照顾全邦公益,属于变态政体;因为贫民阶级的私利凌驾于全邦公益之上是不正义的。这种民主政体的最高裁判不是法律而是取决于群众即公民大会的决议代替了法律。“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因为由这些表决而产生的律令,就其所涉及范围而言,不可能具有一般性”(《政治学》第190页)。在这种政体中,“制定法”比“基本法”有更高的权威。群众合成单一的人格,成为集体的君王,类似僭主制或暴君制。在平民领袖的煽动下,“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没收少数富室财产,而平民也听任这些领袖摆布,就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正是这种“民主政治”在前323年,使亚式因被控为“不敬神”而逃到了优卑亚岛,次年死去。亚批评说:“这种民主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因为在那里法律没有权威,可以说没有宪法。”因此,必须用法治的办法予以制约。

很明显,亚式的民粹是民主的变态形式!从程序上说,民粹是合乎民主法制程序的!但从内容上来说,它只为穷人谋利而损害其他阶级的利益,违背了人人平等的限政(宪政)原则,所以是一种变态,不是正义或正宗的政体!在这里,“正宗、正义”都是后人的评价而已!

亚里士多德认为:单一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等都不是理想的政体,总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要使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必须建立一种优良的混合政体,兼顾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合理地“分配政治权利”,不让其中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利益。理想的政体体现了三种政体的准则:君主政体的德性、贵族政体的财产与民主政体的自由。混合了三种准则的“混合均衡政体”----共和政体是最完善的,也是最难实行的。因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巨大影响,中世纪中期兴起了城市共和国热,在意大利半岛有热拉亚共和国、威尼斯共和国、佛罗伦萨共和国;中世纪后期出现了英格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都不自称民主的!

美国的制度还不是完全自由的民主制度,19世纪中叶美国内战就说明当年美国并未尊重少数人的分离权利。即使如此,美国在尊重少数的问题上比其他国家做得都要好!美国的制度与民粹毫无关系----美国总统的上台并非与全体选民票正相关;总统可以否决法律;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裁定法律(和总统命令)违宪。有人认为这种宪制是错的,因为国会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它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少数几个法官无权改变议会制订的法律,这样做法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被一些人称为民粹主义:如果处理得不好,也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成了牺牲品。民主不能干涉经济、文化事业具体运行,不能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和命运,经过民主表决通过的大屠杀照样非法。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在保护多数人的权利同时,特别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因此,宪法需要给少数人以自治的制度安排;要以自然法或法治来平衡大众民主;所以,由少数法律精英进行违宪审查是免除民粹危害的必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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