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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在美申请破产引热议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几年前,一段神曲走红网络,“黄鹤老板”逃债的真假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在一些公开的评论中,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大事记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电视剧)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201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电视剧)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披露的案件中,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经4名债权人了解和同意后,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便有机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温州平阳的案件值得肯定。因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必须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在刘俊海看来,很多人参与创业、创新活动,有的人经历了创业失败,得包容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看到生活的希望。借鉴国际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经验,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专家建议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破产”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法律学者缪因知认为,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而和个人破产制度相伴而生的一个疑问是,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在前述案件中,债务人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承诺,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明确,六年期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刘俊海认为,兴利就面临着除弊的问题。他不否认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落实当中,同样也有这个问题。但这些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个人建议,为了兴利除弊,还是要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但首先要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有的老赖有能力清偿债务,把骗来的钱雪藏在别人找不到的地方或者国家,最后回过头来申请个人破产法保护,这不能被允许,必须把所有财产拿出来清偿。即使享受个人破产保护,后来被发现启动破产前雪藏大量财富,还得拿出来分给债权人。”

刘俊海还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建议,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这样就没人敢,也没人会滥用破产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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