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近期发生的两起中国互联网从业者猝死事件发表了观点,他指出 “996”工作制以及无节制加班是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那些引发“过劳死”等严重后果的企业管理者应予以追责。
据1月15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该报采访时就近期发生的两起中国互联网从业者猝死事件发表了观点。
王天玉表示,虽然猝死的外卖骑手与加班至深夜后下班猝死的某电商平台女员工存在着有无劳动关系的区别,但他们的共性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劳动谋生,因此可以说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一份子,而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平台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它们无极限地追求效率和业绩,将经营压力转变为工作强度,转嫁给系统中的从业者,这种“极限施压”是造成劳动者猝死的直接原因,与权力几乎不受限制有关。
王天玉指出,互联网企业有今天的发展成绩离不开技术进步、人才红利和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而如今平台企业凭借大数据、算法、资本等优势掌握了支配性权力,在该系统内的骑手、员工只能服从,因此各方应反思在享受平台用工带来的生活便利同时,是不是强化了平台“效率绝对优先”的价值导向,成为其宽松制度环境的助推者。
对于近些年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从业者猝死事件,王天玉表示,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此后中国国务院规将标准工时调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从“996”工作制到近期曝光的无节制加班,是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却没有守住劳动基准的底线,其症结在于平台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因此互联网行业已经到了必须规范的时候,当务之急是规范平台的权力,即在互联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上完善劳动法,把资本关进“劳动法律的笼子”。对于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企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多种行政处罚,如果发生“过劳死”等严重后果,应当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责任。
王天玉还指出,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形成于工业社会的规范体系和思维方式,与平台化用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平台用工仅是人们进入这个新时代遭遇的其中一个新事物,对此需要提供中国式解决方案,探索未来劳动法律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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