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右),與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召開憲法判決記者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刑法先前規定,性侵案件的追訴時效,自犯罪行為終了後起算10年為止。但有些被害女童、少女,就因為這個規定,等長大有能力打算追訴時,就錯過了追訴時效,法院因此判決不受理。有11名被害人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14日作出解釋,判決刑法舊規定針對此類案件,過度限制被害人的訴訟權,已經違憲;憲法法庭也判決,11名被害人的案件須根據本憲法判決意旨,發回受理法院,重新審理。
我國刑法於2005年修法後,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因此對於女童、少女,犯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追訴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但被害女童、少女,通常都是長大、有了能力後,才提出刑事追訴,經常都會超過追訴時效,結果法院就因此判決不受理。總計目前有11名被害人、共13起案件,都是因為這規定而不能將加害人定罪。被害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14日做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以上規定「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也同時判決,提出釋憲的11名被害人相關案件,均發回承審法院,重新審理。對於此等法律問題,我國刑法已於今年7月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從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規定,解決此等法律問題。
本次憲法法庭仍由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以及尤伯祥、陳忠五、蔡彩貞、呂太郎等五名大法官作出判決。至於另外在任的3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提出不同意見書。3名大法官認為,追訴權時效乃立法裁量的結果,並無違憲之虞;舊的規定追訴權時效後,並不能透過立法、司法手段使追訴權復活、重啟偵查審理。3名大法官認為,國家確實要充分保護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但應不應該透過過追訴權時效制度改革,來達成保護目的,則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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