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作成判決,認定舊《刑法》第80條部分規定違憲。但未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主張舊法並未違憲,強調追訴權時效一旦完成,無論透過修法、司法解釋或違憲宣告,均不得恢復已消滅的追訴權。憲法法庭針對對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聲請釋憲的11名被害人終局裁定全數廢棄,發回法院重新審理。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此判決由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評議,未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為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名大法官之意見書指出,今年修正《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特定性犯罪在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確實是兒少被害人特殊處境的重要制度改革,但立法政策改革與過去已發生的犯罪能否重新追訴,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意見書認為,追訴權時效涉及犯罪追訴、被害人保護、被告防禦權、裁判正確性及法安定性等多重利益,原則上屬立法形成事項,不能因為後來制定更完善的制度,就反過來認定舊制度違憲。意見書指出,無論立法者事後修法,或司法機關透過解釋、法律續造,甚至憲法法庭透過違憲宣告,都不能溯及否定已發生的時效完成效果,再恢復國家已經消滅的追訴權,否則將牴觸禁止不利法律溯及既往、法安定性及罪刑法定原則。意見書強調,今年修法讓特定性犯罪在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確實具有重要制度意義,但立法者仍明確以新法施行時追訴權時效是否完成,作為新制得否適用於既往犯罪的界限。意見書指出,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國家為實現此一重大公益,是否得於追訴權時效依法完成後,事後否定既已發生的法律效果,而恢復對該犯罪的追訴;依禁止不利法律溯及既往、法安定性、罪刑法定及權力分立等原則,答案應是否定,「無論立法者或憲法審查者,均不得恢復依有效法律已消滅之追訴權」。此外,提出意見的大法官也再次質疑憲法法庭組成合法性,認為本案應待法定足額大法官合法組成憲法法庭後,才能進行實體評議及判決;5名大法官以憲法法庭名義作成的判決,依其一貫見解,自始不生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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