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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改“搬迁”是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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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有两则社会新闻很“雷人”,拈到一块说,实在有意思。

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关于拆迁条例草案的座谈会。据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将由“搬迁”代替“拆迁”。(见《新京报》)

上海一位律师列举了一些歧视女性的汉字,如“妓”“娼”“奸”“嫖”等,他建议将“奸”改为“犭行”,即“奸”是一种兽行,这么一改可以减少20%的强奸犯罪。(见《现代快报》)

难道这位律师如此热心,应该被邀请到教育部,参加修改汉字的座谈会。“奸”“娼”等涉嫌歧视女性似乎还说得通,但认为改一个“奸”字能减少20%的强奸犯罪,未免太“雷人”。我想问律师的是,如果把“猪”改成“猴”,猪是不是从此就能够在树上荡秋千?那些没有“奸”字的国家,为什么强奸犯罪并不比我国少?又要怎么改字母才能减少?

作为学术讨论,尽可以大胆假设,大不了就聊博诸公一哂。但公共决策或者法规、条例,便儿戏不得。对于新拆迁条件中以“搬迁”换“拆迁”,难为参加座谈会的 “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还煞有介事地诠释了一番,他说,“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

“名”的变化,那是必然的,“拆迁”与“搬迁”词义肯定不同嘛,至于“实”嘛,恕我愚昧,实在看不出有太大的变化,或者说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对于老百姓来说,“拆迁”要迁,“搬迁”也要迁,愿意也要迁,不愿意也要迁,横竖是一个“迁”字,有啥不同?以前是“被拆迁”,以后是“被搬迁”,汤换了,药呢?

对于拆迁方来说,既然“猪”字改成“猴”字,猪也不能因此上树荡秋千,“拆迁”改成“搬迁”,对他们有什么硬约束?以前,不经被拆迁人同意都可以“强拆”,以后,也可以不经同意可以“强搬”;以前,被拆迁人不愿意搬走可以“暴力拆迁”,以后,也可以“暴力搬迁”!你看多少开发商,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打死被拆迁者,一词之变能让他们服服帖帖,那可真的猪会上树了。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曾经把“偷书”说是“窃书”,为自己偷盗行狡辩,在我看来,把“拆迁”说成“搬迁”,便是孔乙己式的诡辩了。两相对比,甚至我更同情孔乙己,毕竟他还是“雅偷”----爱读书,买不起,才偷书。而拆迁者,往往是为了私利而无视公民合法的财产。

莫非这么多专家、学者、精英们忙活了这么久,就弄出了这么一个“伟大成果”----变“拆迁”为“搬迁”?不行大道,纠缠小节,如果真是这样,那真可以 “犭行”来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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