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許姓男子今年2月間晚上駕車行經市區道路,後方救護車持續鳴笛、閃警示燈執行勤務,他卻未依規定立即避讓,甚至剎車約10秒,救護車最後只好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被開單裁罰1萬元,並處1年內不得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於2026年2月7日晚間9時1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市某路段,當時救護車行駛在其後方,持續鳴警報器、按鳴喇叭並閃爍警示燈。但許男車輛的煞車燈從晚間9時14分59秒持續亮至9時15分09秒,約10秒期間並未向右側慢車道避讓。救護車無法順利通過,只好跨越雙黃線進入對向車道,當時對向還有2輛自小客車迎面而來,見到救護車逆向行駛後也趕緊避讓被開單告發。
許男提告主張,自己有輕微重聽,起初沒有聽見救護車聲音,直到救護車接近後方約50至100公尺才發現;他認為自己當時已將車輛往左移動、壓在雙黃線上,已經挪出右側空間讓救護車通行,並非完全沒有避讓。
法院審理勘驗警方採證影像發現,當時為夜間,前方號誌為綠燈,許男車輛行駛在快車道,救護車則逐漸從後方接近,影片中可清楚聽見救護車警號聲,但許男仍持續行駛,沒有立即避讓。而該路段為同向2車道,許男當時行駛在內側快車道,而右側慢車道沒有其他車輛,客觀上並無不能避讓的情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聞到救護車警號後,應立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而不是讓救護車自行繞道。
法院指出,許男雖主張車輛曾短暫壓到雙黃線,但從採證影像可見,車輛仍持續占據原本車道,並未向右側慢車道避讓,反而剎車約10秒,導致救護車必須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
法院認為,即使許男主觀上並非故意不讓,依當時道路狀況,他仍有注意並立即避讓救護車的義務,卻未採取必要措施,至少具有過失,因此構成「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違規。認定監理所原裁決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許男撤銷處分的訴訟,維持監理所原本作成的1萬元罰鍰、1年內不得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訴訟費用300元由許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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