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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拳擊賽腦死不治 負責人過失致死判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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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新北市一家拳擊俱樂部於111年7月間舉辦友誼賽,胡姓男子被揮擊頭部倒地,送醫後腦死,同年8月不治。一審判決俱樂部丁姓負責人無罪,二審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判決,丁男為新店拳擊俱樂部館長,他是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會員,具有國際一星拳擊教練、職業拳擊裁判、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資格,他於民國111年7月30日在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第11屆大拳頭拳擊友誼賽」。

判決指出,胡男為拳擊初學者,於111年6月21日報名參加拳賽,而於同年7月14日練習時,右側頭部遭對手攻擊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傷害(就診時未檢出),因無明顯不適,仍於同年7月30日到場參賽。

判決表示,胡男與徐姓男子對戰時,於第二回合遭徐男出拳擊中右側頭部、跌坐在地,未有拳台醫師確認身體狀況,胡男在裁判讀秒後起身續行比賽,再遭徐男連續出拳擊中頭部,此時裁判見胡男腳步不穩,停止比賽判定徐男獲勝。

胡男下場後仍無拳台醫師檢查身體狀況,即時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等到同行友人察覺胡男意識不清、眼球上吊等異狀,才通報救護車緊急送醫,胡男仍因舊硬腦膜下腔出血併發急性顱內硬腦膜下腔出血,於111年8月6日晚間判定腦死不治死亡。

台北地檢署認為,丁男在拳擊比賽當天並未設置任何醫護人員全程在場,導致胡男經裁判停止比賽被攙扶下場後,沒有醫護人員立即檢查胡男傷勢及確認是否需要送往醫院做進一步觀察,丁男隨即安排下一場次選手繼續比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丁男。徐男及裁判被控過失致死部分,檢察官將2人不起訴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丁男未設置拳台醫師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很難認定存在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無從將被害人死亡結果逕歸責於丁男,判決丁男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丁男未注意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導致被害人上場前未有醫師進行檢查提供參賽與否之專業意見等,枉送寶貴生命,改判丁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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